2015年5月15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42001010号令,核释食品及相关产品输入查验办法第24条第1项第3款及第2项规定,自即日起生效。
食品及相关产品输入查验结果,产品未贴中文标示不符规定累计3批的业者,不同意以具结先行放行方式改正。
日期:2015-05-19
2015年5月15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42001010号令,核释食品及相关产品输入查验办法第24条第1项第3款及第2项规定,自即日起生效。
食品及相关产品输入查验结果,产品未贴中文标示不符规定累计3批的业者,不同意以具结先行放行方式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