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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宣传“无抗奶”公告有关问题问答

   2009-06-04 卫生部657
核心提示:近期,卫生部等部门组织开展了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将乳品质量安全列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工作,公
近期,卫生部等部门组织开展了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将乳品质量安全列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工作,公布了禁止添加的非食用物质“黑名单”,其中包括乳品中违法添加的β-内酰胺酶。2009年5月6日,卫生部等六部门发布了禁止宣传“无抗奶”的公告。为正确执行公告,引导乳品消费,稳定奶业市场,卫生部等六部门相关负责人就公告中的有关问题作了解答。

  问:为什么说“无抗奶”的宣传是不科学、不规范的?

  答:在奶畜养殖过程中,为了防治乳房炎、子宫内膜炎等常见疾病,需要用到抗生素和抗菌药物。国际上普遍针对奶畜养殖中使用抗生素和抗菌药物制定最高残留限量,并要求生鲜乳收购环节采用指定的快速方法检测抗生素,其检出限不得超过最高残留限量。经检测,未超过最高残留限量的,即是安全、合格的产品,而不是“无抗奶”概念中所宣称的“100%不含抗生素”。近年来,国内有的乳制品企业采用指定的快速检测方法,控制产品中抗生素残留,提高产品的质量安全控制水平,是企业应当履行的保证乳制品质量安全的法定责任和社会责任,但是,企业将采用指定的快速方法检测抗生素低于最高残留限量即视为“无抗”(又称100%不含抗生素等)是不科学、不规范的。

  问:国家如何规范管理奶畜养殖过程中的兽药使用?

  答:为了规范兽药在奶牛养殖中的使用,国家制订了严格的制度。一是在奶畜养殖过程中,必须使用被批准在奶畜养殖中使用的兽药,未被批准的兽药严禁使用;二是对于批准使用的兽药,要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禁止销售在规定用药期和休药期内的奶畜产的生鲜乳。只要奶畜养殖场严格遵守相关制度,抗生素就能符合国家限量标准。

  问:我国对乳品中抗生素残留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近年,国家一直将乳品抗生素残留控制作为一项重点工作。2008年10月,国务院公布实施《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禁止销售、收购和加工尚在用药期和休药期内的奶畜产的、不符合健康标准或者未经检疫合格的奶畜产的以及其他不符合法规标准的生鲜乳,从源头上控制乳品中抗生素残留。

  2008年10月1日,农业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奶牛疫病防控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奶牛养殖过程中的用药监管,确保符合休药期等用药管理规定。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农业部发布《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235号公告),对生鲜乳及液体乳中24种抗生素、8种抗菌药物的最高残留限量、2种不得检出的抗生素和8种不得检出的抗菌药物作出了规定。

  要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一个时期以来,曾发生不法人员将所谓“解抗剂”(β-内酰胺酶等)非法掺入生鲜乳,以掩盖其抗生素残留,使常规检测方法无法检测实际残留的违法行为。不科学地宣传“无抗奶”,为这类违法活动留下了可乘之机。为打击在原料乳中添加“解抗剂”(β-内酰胺酶)的违法行为,卫生部于2009年2月4日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布公告,将β-内酰胺酶列入禁止在乳品中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并公布了检验方法。按照卫生部等就部门关于“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的统一部署,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开展奶站和乳品企业整顿,做好生鲜乳中抗生素残留的监控工作,严厉打击奶畜养殖环节违规使用抗生素和添加“解抗剂”(β-内酰胺酶)等违法行为。

  问:如何理解《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

  答:兽药的最高残留限量是指由于兽药的使用,法律允许的或认为可以接受的在食品中或表面的最大残留浓度。根据兽药残留工作管理职能,农业部自1997年组织制定《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并根据形势发展和工作实际需要多次组织修改。现行2003年版《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收载了250余种药物限量标准,该标准同时涵盖了生鲜乳抗生素类等兽药残留限量。包括生鲜乳在内的食用农产品中涉及兽药残留的指标均应符合标准规定。

  为组织开展兽药残留监测,多年来,农业部积极组织兽药残留检测方法制定和残留检测试剂盒备案工作。截至目前,共制定发布了包括氯霉素、硝基呋喃等禁用药物在内的150余种兽药残留检测方法标准174个(筛选、定性、定量方法),对42种兽药残留快速检测试剂盒实施审议、备案。

  问:如何贯彻执行公告?

  答:公告中明确了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奶畜养殖、生鲜乳收购、乳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消费等环节的监管,严格乳品抗生素残留监测工作。同时,公告要求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从2009年6月30日起,对违法宣传“无抗奶”的行为进行查处。在2009年6月30日前,乳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消费等单位要对乳品宣传和标示“无抗奶”的情况进行检查,销售和使用完库存和进入流通领域的相关产品和包装材料。此外,公告也明确了广大消费者有权向相关部门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




日期:2009-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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