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省教育厅联合制定印发了《湖北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从不同方面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作出具体规定,提出明确要求。
《规范》明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教育部门承担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行政主管责任,学校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校长是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长是具体责任人,食堂经营者承担直接责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食堂应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承包。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引入社会经营的食堂,应选择有资质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的餐饮公司,并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学校应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食堂不得制售冷荤凉菜。
《规范》对食堂布局与设施作出规定。要求学校食堂按照生进熟出的单一食品加工处理流程,设置标准齐全的功能间(或功能区)。清洁操作区、准清洁操作区、一般操作区宜通过地面瓷砖颜色进行区分。粗加工间、切配间、烹调间、备餐间、消毒间、原料仓库、更衣间等功能间基础设施要达到相关标准。
《规范》还从从业人员管理、原料采购管理、加工过程管理、餐用具消毒管理、室内环境管理等方面,对加工过程控制提出明确要求。同时提出,学校要积极参与并开展学校食堂示范创建活动,推进食堂“明厨亮灶”工程建设,建立学校食堂社会监督员制度,探索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创新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提升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日期:2015-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