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澳门民政总署网站3月26消息,澳门民政总署发布《食品回收指引》。根据澳门第5/2013号法律《食品安全法》第五条和第九条规定,当存有或可能存有食品安全风险时,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义务向民政总署作出通报,并适时召回相关食品;而民政总署亦可按风险的程度和范围,命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相关食品。食品召回行动主要是由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愿进行或依民政总署命令进行。
日期:2015-03-31
据澳门民政总署网站3月26消息,澳门民政总署发布《食品回收指引》。根据澳门第5/2013号法律《食品安全法》第五条和第九条规定,当存有或可能存有食品安全风险时,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义务向民政总署作出通报,并适时召回相关食品;而民政总署亦可按风险的程度和范围,命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相关食品。食品召回行动主要是由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愿进行或依民政总署命令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