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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食药署”回应媒体关于进口牛肉及其产品的相关报导

   2015-02-15 厦门WTO工作站225
核心提示:台湾地区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 第15条限制近十年内有发生牛海绵状脑病或新型库贾氏症病例的国家或地区牛只的头骨、脑、眼睛、脊髓

    台湾地区“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 第15条限制“近十年内有发生牛海绵状脑病或新型库贾氏症病例的国家或地区牛只的头骨、脑、眼睛、脊髓、绞肉、内脏及其他相关产制品”输入。“食药署”说明,11日媒体报导的“前进TPP 拟开放美牛杂碎进口”中指出的骨髓、血管、头骨肉、面颊肉、食道肌与牛油6项牛肉副产品,并不是内脏,故非属法律禁止输入品项。

    “食药署”进一步说明,确认该6项牛肉副产品非属内脏,系经“卫福部”与“农委会”邀请境内兽医与动物解剖学专家评估及审查,“食药署”还将专家意见提送牛海绵状脑病专家咨询会,认定该6项牛肉副产品非属内脏且非属特定风险物质(SRM)。

    “食药署”强调,6项牛肉副产品原即属于可输入的非内脏类产品,其输入仍依三管五卡进行管理,即须检附出口国官方证明,证明产品是由合格工厂生产,源自30月龄以下牛只,并不含特定风险物质的产品,且非源自台湾地区禁止品项,输入时采逐批查验,查验合格者始得输入。

    此外,针对媒体报导专家表示美国是用空气刀屠宰牛只一事,“食药署”重申,自美国及加拿大进口的牛肉相关产品,皆须依据台湾地区订定的“美国及加拿大牛肉及其产品的进口规定”,于牛只屠宰过程中不可以使用空气枪击昏方式屠宰,且产品不得于屠宰过程中掺杂风险特定物质,产品也不得受特定风险物质污染。所有输台的牛肉相关产品,必须为出口国驻厂兽医官监督下所生产,符合台湾地区要求的产品,并签发证明文件,始得向食品药物管理署申请输入食品查验。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5.2.13


 



日期:2015-02-15
 
地区: 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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