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农业部、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经审核,拟批准金箔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现征求你单位意见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请于2015年2月20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委食品司,同时提供电子版。
传真:010-52165424
邮箱:zqyj@cfsa.net.cn
附件: 拟批准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金箔.docx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5年1月14日
日期:2015-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