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衢州市局印发《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具体措施。
《意见》指出,食品小作坊的监管工作要始终坚持“全面监管、分类实施、重心下移、打扶结合”的原则。一是政府领导,全面监管。按照国务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当地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的要求,食品小作坊的监管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制定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二是统一规范,分类实施。将食品小作坊按照以下五种情况分类监管:1.证照情况。重点帮助和督促食品小作坊改善生产条件、提高产品质量,取得营业执照或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2.地理位置。将地处人口稠密的市区和城乡结合部列为重点监管区域;将地处人口相对稀少农村地区列为一般监管区域。3.风险情况。将生产加工风险相对较高食品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将生产加工风险相对较低食品列为一般监管对象。4.销售范围。将销售范围在县级内外行政区域的列为重点监管;将销售范围在乡镇或村的列为一般监管。5.诚信情况。将日常巡查或产品检验中出现问题的列为重点监管;将产品质量比较安全稳定的列为一般监管。重点监管超过上述2种以上情况的作为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三是突出重点,重心下移。把重心放到乡镇、街道,对重点地区、重点产品和重点项目开展专项治理。四是因地制宜,打扶结合。采取不同模式整合规范,有针对性的加强监管,既要加强查处,又要加强帮扶。
《意见》还提出了进一步加强食品小作坊监管的15条具体措施。一是制定规划。按照地方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以乡镇街道为重点,分别制定乡镇街道的治理整顿和长效监管规划,明确工作重点,在报同级地方政府同意后认真组织实施。二是普查建档。做好本地区食品小作坊的普查建档工作,实现档案电子化管理和动态更新,并纳入监管网格,落实责任人。三是目录内小作坊管理。对目录内未取得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的目录内产品实施严格查处,对已取得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的小作坊监管要常态化,新办的目录内产品小作坊必须取得小作坊许可证。 四是目录外小作坊管理。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和国家标准GB/T23734《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整顿提高食品小作坊的生产经营条件,没有执照的督促其申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杜绝无照经营,并参照目录内小作坊的监管要求,落实监管责任。五是生产报告。季节性生产的、生产设备有较大改变的、其它原因停产的食品小作坊重新开始生产时,必须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六是从业培训。对本地食品小作坊从业者进行从业培训。培训的内容应该包括基本的食品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添加剂使用等相关方面的知识和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等。七是公开承诺。组织、督促食品小作坊主动公开向社会承诺,承诺的主要内容包括不使用非食品用原料、不使用回收食品做原料、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产品不进入商场、超市销售,以及不断提高生产技术水平,保证产品质量等。八是日常巡查。对本地区内登记在册的食品小作坊严格实施日常巡查。重点巡查是否持续满足基本质量安全卫生条件、食品原料使用情况、添加物质使用情况等,详细记录日常巡查的情况。九是产品检验。辖区内的食品小作坊实施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产品检验,产品检验的项目以确保食品质量安全为主。十是定期公示。对本地区食品小作坊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定期公示。定期公示至少半年进行一次,公示的内容至少包括本地食品小作坊的条件改造情况、产品检验的情况、日常巡查情况等。十一是添加物质备案。食品小作坊对食品生产加工中除主要原料外的所有添加物质到本地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十二是限期整改。对不能满足基本质量安全卫生条件的、在监督抽检和日常巡查中发现问题的食品小作坊,必须要求其限期整改。十三是责令停产。对明确提出限期整改后达不到整改要求的食品小作坊实施责令停产,同时报告同级政府,并予以公示。十四是区域整治。对食品生产加工比较集中、质量安全问题比较突出的区域,实施专项整治。十五是依法查处。对于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用原料和滥用添加剂造成安全隐患的违法行为必须实施严厉打击,同时报告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取缔。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日期:2015-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