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4日,台湾地区“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发布农牧字第1040042037A号,预告制定“饲料用油脂工厂设厂标准”。该标准依据饲料管理法第九条第二项,由“行政院农业委员会”、“经济部”、“卫生福利部”共同制定,10天内接收公众意见和建议。
鉴于2014年9月间发生部分非食用油脂流供食品使用情形,引发社会各界高度重视油脂安全卫生。为强化及落实对于饲料用油脂的源头管理,避免不当流用;并配合2014年10月30日公告修订的饲料详细品目,将植物油脂与动物油脂,有必要积极管理饲料用油脂的生产品质。但因饲料用油脂工厂与配合饲料工厂的性质差异极大,不适于纳入原有的“饲料工厂设厂标准”一并规范。经参考饲料工厂设厂标准、食品工厂建筑及设备设厂标准,故拟具“饲料用油脂工厂设厂标准”草案,共计9条,重点如下:
1. 标准制定的法源依据。(第一条)
2. 标准的适用对象。(第二条)
3. 饲料用油脂工厂置专任专业人员的资格条件。(第三条)
4. 饲料用油脂工厂厂房建筑与厂区环境的规范。(第四条)
5. 饲料用油脂工厂的基本设施。(第五条)
6. 饲料用油脂工厂的检验设备或仪器。(第6条)
7. 动物油脂的原油炼制厂生产设备。(第七条)
8. 大豆油的原油炼制厂生产设备。(第八条)
日期:2015-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