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近日发布了新版《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GB 7718-20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办法》与GB 7718-2025设有2年过渡期,将于2027年3月16日正式实施。《办法》及GB 7718-2025标准对预包装食品标签的现行规定进行了诸多调整,如扩展了预包装食品的定义、细化了复合配料的标识要求、增加了声称的要求、增加了致敏原标识要求等。本文将着重探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确定和标识。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确定和标识通过以下三个方面探讨:食品生产日期确定、保质期的确定、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标识。
01
生产日期的确定
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的确定,可分为单层包装、多层包装、包装后有其他工序,以及进口食品、分装食品等多种情况,具体可参照表1。
表1 食品生产日期的确定
生产日期的确定原则:
1)单层包装:包装工序完成的日期作为生产日期。
2)多层包装:以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包装工序完成的日期作为生产日期。
3)包装完成后仍需其他工序:可将工序完成日期作为生产日期。
4)进口预包装食品:未标示生产日期的,根据原包装上标示的保质期、最佳食用日期等相关信息,推算后标示生产日期。
5)分装食品:日期按分装日期标注;保质日期按原保质日期标注。若添加成分的保质日期比被分装食品的保质日期短,则产品保质日期按添加成分的原保质日期标注。
02
保质期的确定
预包装食品的保质期与生产日期要有明确的对应关系,对于多个独立包装的保质期到期日的标识给出了明确的规定。
具体可参照表2。
保质期的确定原则:
1)最小销售单元有多个独立包装:标注不晚于最早到期食品的保质期到期日,或者逐一标注保质期到期日。
2)保质期到期日的计算:可以选择以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日期的第二天作为保质期的计算起点。
03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标识
为解决预包装食品保质日期“不易算”的问题,新规要求在标签上需标注保质期到期日,具体标识要求可参照表3。
日期的标识要点:
1)总要求:清晰醒目、易于辨认,不易脱落,不应与包装物、容器分离,不得加贴、补印、修改。
2)标识内容:
需标识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
保质期 6个月及以上的,最大表面面积不大于 20 cm2的,可不标识生产日期,需标识保质期和保质期到期日。
3)标识版面:
包装上设置独立区域具体标注,且标注的具体日期不易脱落;
独立区域未设置在包装主要展示版面的,主要展示版面上标注“见包装物某部位”字样。
4)日期顺序:
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
5)字符高度:
字体高度应当不小于3.0毫米;
最大表面面积小于35平方厘米的,字体高度应当不小于2.0毫米;
字体的高度与宽度比值应当不大于3。
04
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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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