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食盐经营者:
为进一步规范郴州市食盐市场经营秩序,有效消除食盐安全风险隐患,切实保障食盐安全,现将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落实食盐安全主体责任。食盐经营者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诚信守法经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共同保障食盐安全。要建立并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防范化解食盐质量风险隐患。
二、严格遵守食盐专营管理规定。从事食盐批发、零售活动,要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办理备案登记)等,做到资质齐全、合法经营。严禁跨区经营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虚假“劳务合同”和“配送协议”作幌子,实则销售给当地经销商或第三方物流企业“以转代批”从事食盐批发业务。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食盐零售单位应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食盐使用单位应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或食盐零售单位购进食盐。无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不得开展食盐电子商务,开展相应业务的食盐经营主体应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三、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食盐经营者应主动加入湖南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保证食盐质量安全可追溯。禁止销售或使用假冒食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盐、不符合我省食用盐碘含量标准食盐(允许波动范围21~39mg/kg);禁止食盐零售单位销售散装食盐,禁止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禁止销售无标签或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盐。不得擅自销售未加碘食盐,未加碘食盐应与加碘食盐分区摆放且明示消费提示。
自本提醒告诫书发布之日起,各食盐经营者应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自觉规范经营行为。对提醒告诫后拒不整改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严处罚,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将予以公开曝光,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欢迎积极监督举报食盐违法行为,监督举报电话12345、12315。
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14日
日期:2025-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