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格里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了一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典型案件,有力地维护了市场秩序,营造了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公布如下:
“行刑”衔接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24日,香格里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香格里拉市人民检察院送达的《检察意见书》,称香格里拉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蒋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但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以香检刑不诉〔2024〕26号对其宣告不起诉。但其经营的藏秘延时王、苍蝇昆虫粉、植物伟哥、虎虎生威四种产品中添加西地那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移送我局进行办理。2024年6月27日,因当事人无法到达现场,香格里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邀香格里拉市人民检察院、香格里拉市公安局工作人员见证,使用远程视频连线方式对涉案物品进行清点,并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相关文书通过电子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经查,当事人经营的藏秘延时王、苍蝇昆虫粉、植物伟哥、虎虎生威四种产品经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进行成分检测,结果为4种产品中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当事人共购进了苍蝇粉1盒(4包/盒),销售价为10元/包,销售了1包;藏秘延时王1盒(10颗/盒),销售价为10元/颗,销售了2颗;植物伟哥1盒(10颗/盒),销售价为10元/颗,销售了1颗;虎虎生威1盒(18颗/盒),销售价为10元/颗,销售了4颗。除公安快检、送检外,我局查扣了苍蝇粉1包、藏秘延时王3颗、植物伟哥4颗、虎虎生威4颗。货值金额共计420元,违法所得80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规定。
法律依据及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2024年7月18日,香格里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日期:2025-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