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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食品行业监管政策概述

   2025-04-04 食品伙伴网文雯756
核心提示:2025年3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农业农村部、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等部门发布了一系列食品行业监管政策,食品伙伴网整理汇总如下: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发布59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等。……(世界食品网-www.shijieshipin.com)
2025年3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农业农村部、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等部门发布了一系列食品行业监管政策,食品伙伴网整理汇总如下:

 
 
  1、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发布59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3月27日,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50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9项标准修改单。主要包括:《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2项食品标签标准、《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等3项特殊膳食食品标准、《发酵乳》等4项食品产品标准、《调制肉制品生产卫生规范》等3项生产经营规范标准、《消毒剂》1项食品相关产品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 乙二胺四乙酸铁钠》等4项食品营养强化剂质量规格标准、《食品添加剂 叶黄素》等4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食品中锑的测定》等29项检验方法标准,以及《生乳》《灭菌乳》《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等9项修改单。
 
  本次公布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增加了数字标签的标示要求,有效实现食品标签信息“可听”“可播”“可放大”等功能,切实提升消费者阅读标签的体验感和企业通过标签传递食品相关信息的效力。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以促进营养健康、维护消费者权益为目标,优化了营养标签标示要求。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完善了营养成分含量要求,新增了脂肪代谢异常配方等六大产品类别,为特殊医学状况婴儿提供精准营养支持。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和《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标准扩大了产品品类,调整了营养成分指标和添加糖的供能比,更好地满足婴幼儿营养健康需求。
 
  《消毒剂》标准新增了使用原则和使用方法等要求,在确保消毒效果的同时保障使用安全。
 
  《灭菌乳》第1号修改单明确了不再使用复原乳生产灭菌乳的要求。
 
  《食品中锑的测定》等29项检验方法标准,进一步完善了理化和微生物检验方法标准体系。
 
  相关报道:关于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25)等50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9项修改单的公告(2025年 第2号)


  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50项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发布59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2、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
 
  3月27日,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出台《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标识办法》),将与新修订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25)同步实施。《标识办法》主要包括8个方面内容,具体如下。
 
  一是解决食品日期“找不到”问题。《标识办法》规定应当在预包装食品标签的主要展示版面上设置独立区域,具体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到期日。如独立区域未设置在包装主要展示版面的,应当在主要展示版面上标注“见包装物某部位”字样进行指引,让消费者易于查找标注的具体日期。
 
  二是解决食品日期“看不清”问题。《标识办法》规定应当在预包装食品标签上使用白底黑字等颜色对比明显的形式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到期日。生产日期、保质期到期日标注的字体最小高度从现行的1.8毫米,按照包装最大表面面积不同分层次提升,其中,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平方厘米(含)的包装标注的字体最小高度提升至3.0毫米,其他小包装标注的字体最小高度提升至2.0毫米。
 
  三是解决食品日期“不易算”问题。《标识办法》规定应当在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注保质期到期日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强制标示事项,方便消费者直接知晓食品的可食用期限,无需另行计算。
 
  四是整体提升食品标签标注要求。《标识办法》规定食品标识应当清楚、明显,易于消费者辨认和识读。预包装食品标签强制标示事项应当使用与背景颜色对比明显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进行标注,且字体的高度从现行的1.8毫米,按照包装最大表面面积不同,分别提升至2.0毫米、2.5毫米。
 
  五是明确食品标识不得标注内容。《标识办法》明确规定食品标识内容不得标注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以欺骗、误导、夸大等方式作虚假描述,不得违背科学常识、有违公序良俗、宣扬封建迷信,不得标称“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或者军队等。为避免食品名称欺骗、误导消费者,要求食品名称应当反映食品真实属性、如实体现所用原料。
 
  六是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标识办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的食品标识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明确具体机构或者人员对食品标识进行审核把关。在食品包装上同时采用二维码等信息化手段展示食品标签内容的,应当与食品包装上展示的食品标签内容保持一致。
 
  七是强化网络食品销售标示要求。《标识办法》规定通过网络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应当在销售主页面刊载预包装食品的主要标签信息。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网售食品标识信息的检查监控,依法处置违法违规食品标识信息,并保存有关记录。
 
  八是合理配置违法行为法律责任。《标识办法》在做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衔接的基础上,明确在规章权限内规定对食品标识不规范等行为在责令整改的同时,可以对违规对象处一定数额的罚款。
 
  相关报道:《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公布 自2027年3月16日起施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0号)
 
  3、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3月21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修改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5年4月15日起施行。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是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关键抓手。《规定》通过抓住“三类人”、管好“三件事”、记好“三本账”,将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到“最小单元”,实现对风险的精准防控,确保出现问题后能够找得到人、查得清事、落得了责。
 
  《规定》共24条,针对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从适用范围、风险报告、工作机制衔接、监督抽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定义等方面进行了修改。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调整规章适用范围,健全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体系。《规定》明确规章适用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有关人员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行为及其监督管理,与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规定分别立法,并将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纳入规章参照适用范围。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二是优化工作制度机制,避免增加企业不必要的负担。《规定》明确“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在生产经营期间执行,同时将《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固化为制度文件。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将“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与已建立的工作制度和机制有机结合实施,避免实际执行中机械重复相同工作。
 
  三是细化监管具体要求,回应基层监管实践面临的问题。《规定》补充完善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定义,明确食品安全总监应当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管理层人员担任。规定监督抽查考核的方式、内容应当与被抽考对象的岗位职责等相适应,且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每年参加培训时间不少于40小时。
 
  相关报道: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
 
  4、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3月21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5年4月15日起施行。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医院、机关食堂等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是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重中之重,为督促集中用餐单位、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提高风险防控能力,维护群众饮食安全,市场监管总局将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规定单独立法,制定出台《规定》。
 
  《规定》共27条,对集中用餐单位、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从责任分配、风险防控机制、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和任职要求、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强化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规定集中用餐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对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经营行为的管理;在确定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时,须选择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企业;从供餐单位订餐的,须按要求查验所订购食品。明确集中用餐单位未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二是明确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定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同时,考虑到学校、幼儿园的特殊性,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学校、幼儿园委托承包经营的,学校、幼儿园也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规章规定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须严格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明确学校、幼儿园违反《规定》要求的,应当从重处理。
 
  三是完善各相关主体协同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工作机制。规章要求集中用餐单位应当与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在食品安全方面的义务,建立食品安全工作会商机制,定期交流沟通,共同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防范和管控食品安全风险;规定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各相关主体应当立即停止餐饮服务活动,并按照规定报告。
 
  相关报道:
 
  《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公布 自2025年4月15日起施行
 
  5、市场监管总局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
 
  3月31日,市场监管总局第101号令发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废止规章1部,修改规章16部。《决定》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其中,废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2013年11月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
 
  食品领域2部规章进行了修改,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作出修改:(一)删去第十八条第二款。(二)第三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或者入网食品生产者超过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申请许可事项变更的,依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三)第四十条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四)第四十七条中的“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修改为“应当依法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作出修改:第四十七条第三款中的“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公示相关不合格产品信息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公示相关不合格产品信息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相关报道: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6、《关于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的意见》印发
 
  3月19日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针对当前从农田到餐桌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中存在的衔接不畅等问题,《意见》提出了8项具体监管举措。这些举措覆盖食用农产品、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贮存、运输、寄递和配送、网络食品销售新业态、餐饮服务以及进口食品等多个关键环节,进一步强化了食品安全全流程、全生命周期监管,织密织牢了食品安全责任网。
 
  《意见》聚焦人民群众普遍关切、反映强烈的监管重点和难点问题,如肉类产品、食品贮存与运输、网络食品销售新业态、校园食品安全以及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等,研究提出了一系列针对性、创新性强的举措。在肉类产品监管上,将推动建立完善屠宰检疫出证信息化系统,推进肉品品质检验无纸化出证,并明确检验检疫证明的公开查验流程;在食品贮存监管方面,实施贮存全过程记录制度,建立贮存受托方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审核机制,严格管理贮存交付和出入库环节;在食品运输监管方面,将依法建立散装液态食品运输准运制度,并制定重点品种目录;在网络食品销售新业态监管上,明确了直播带货、私域电商、社区团购等网络食品销售新业态的治理要求,压实网络交易平台、主播及其服务机构、广告活动参与者、食品生产经营者等各方责任;在校园食品安全管理上,将建立健全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全过程管理制度,推动大宗食材集中招标采购,完善供应商资质评审,并建立不良记录清单;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监管方面,将建立负面清单制度,明确召回责任,加大召回监管力度。
 
  相关报道: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的意见
 
  7、鼓励生乳加工!婴配乳粉原辅料管理公告发布
 
  “十四五”以来,婴配乳粉抽检合格率一直保持在99.9%的较高水平,质量安全形势持续向好。3月26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原辅料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进一步加强源头管理,鼓励使用生乳直接加工,细化原辅料管控要求。
 
  《公告》强调,婴配乳粉企业应从原辅料源头采取措施,进一步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细化质量安全控制要求,要求干混合工序添加的原辅料微生物指标应符合婴配乳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实施逐批检验。
 
  《公告》鼓励企业使用生乳直接加工婴配乳粉,规定1岁以上幼儿配方乳粉标签配料表项下可以相同字号标注“生牛乳加工”或者“生羊乳加工”字样,标签调整后按要求向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无需向总局申请变更注册。
 
  《公告》强调禁止变相分装,加严基粉(干法工艺生产中一种可选择使用接近婴配乳粉的原料)管控,明确要求基粉工厂具备婴配乳粉生产能力,严格贮运和使用管理,尽可能缩短基粉使用期限。
 
  《公告》的发布有利于规范企业生产行为,保障婴配乳粉质量安全,提升产品新鲜度,对促进行业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相关报道: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原辅料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
 
  8、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风险防控指南 推动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
 
  3月24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蜡样芽胞杆菌风险防控指南》《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克罗诺杆菌风险防控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是市场监管总局针对特定风险要素发布的首批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指南。
 
  蜡样芽胞杆菌是常见的食源性致病菌,部分菌株能产生肠毒素,耐热性强、不易杀灭,是婴儿配方乳粉风险防控的重要指标;克罗诺杆菌是一种食源性条件致病菌,对0—6月龄婴儿,特别是对早产儿、低出生体重儿或免疫受损的婴儿威胁很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29921—2021)规定0—6月龄婴儿配方食品中不得检出克罗诺杆菌。
 
  《指南》应用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原理,基于蜡样芽胞杆菌、克罗诺杆菌基本特性,结合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干法工艺、湿法工艺流程的特点,对原料、人员、设备、环境等可能的风险输入途径,工艺环节、生产操作中可能造成污染的风险要素进行了系统梳理分析,在良好生产规范框架范围内提出了风险防控原则,提供了有针对性风险监控方案及风险防控措施,并就污染的调查、纠偏、清除等关键程序作出指引,供企业结合自身实际参考使用。
 
  相关报道: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蜡样芽胞杆菌风险防控指南》《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克罗诺杆菌风险防控指南》的通知(市监特食发〔2025〕16 号)
 
  9、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多种非法添加物质检验方法
 
  3月,市场监管总局先后多次发布多种非法添加物质检验方法。
 
  1)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伐地那非丙氧基羟乙基替代物执法检验方法
 
  3月6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通知,发布伐地那非丙氧基羟乙基替代物执法检验方法。
 
  前期,总局挂牌督办了“北京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案”。在办案过程中,发现违法犯罪分子在食品中非法添加伐地那非新型衍生物——伐地那非丙氧基羟乙基替代物,为满足案件定性和行刑衔接工作需要,总局组织检验检测机构制作了执法检验方法,并组织专家进行了认定。
 
  为便于全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此类案件,现印发《食品中伐地那非丙氧基羟乙基替代物的执法检验方法》,检验检测机构可以采用上述检验方法对涉案食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可以作为案件定性裁量和定罪量刑的参考。
 
  2)市场监管总局发布15种酚汀(酚丁)、酚酞及其酯类衍生物或类似物执法检验方法
 
  3月6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通知,发布15种酚汀(酚丁)、酚酞及其酯类衍生物或类似物执法检验方法。
 
  一年以来,总局在组织查办宣称“减肥”功能食品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案中发现,违法犯罪分子在食品中非法添加的酚汀(酚丁)、酚酞类物质不断变化,为满足案件定性和行刑衔接工作需要,总局组织检验检测机构对已经发现的此类化合物制作了执法检验方法,并组织专家进行了认定。
 
  为便于全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此类案件,现印发《食品中15种酚汀(酚丁)、酚酞及其酯类衍生物或类似物的执法检验方法》,检验检测机构可以采用上述检验方法对涉案食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可以作为案件定性裁量和定罪量刑的参考。
 
  3)市场监管总局:打击食品中非法添加非布司他及其系列衍生物违法行为
 
  3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打击食品中非法添加非布司他及其系列衍生物违法行为的通知。
 
  近年来,宣称“治痛风”“降尿酸”功能食品非法添加案件不断增多,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必须重拳出击严惩重处。总局组织河北、浙江、广东等省市场监管部门查办宣称“治痛风”“降尿酸”功能食品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系列案,发现犯罪分子在食品中非法添加非布司他新型衍生物,根据办案工作需要,总局认定了执法检验方法、组织专家出具了有毒有害认定意见。
 
  为严厉打击食品中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违法行为,便于全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此类案件,现发布《食品中非布司他异丙基替代物的执法检验方法》、《食品中非法添加非布司他及其系列衍生物的有毒有害专家认定意见》、《食品中非布司他及其系列衍生物的有毒有害认定意见》。检验检测机构可以采用上述检验方法对涉案食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可以作为案件定性裁量和定罪量刑的参考。认定意见作为同类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的佐证材料,可供司法机关甄别有毒有害物质成分、实施定罪量刑时参考。
 
  相关报道: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发布伐地那非丙氧基羟乙基替代物执法检验方法的通知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发布15种酚汀(酚丁)、酚酞及其酯类衍生物或类似物执法检验方法的通知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打击食品中非法添加非布司他及其系列衍生物违法行为的通知
 
  10、3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8种食品添加剂新品种、4种新食品原料公开征求意见
 
  3月20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发布公开征求月桂酸铵等3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意见。
 
  根据《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管理规定》和《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的要求,月桂酸铵、己二酸与 2-乙基-2-羟甲基-1,3-丙二醇的聚合物、3-氨基丙基三乙氧基硅烷3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已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技术评审。现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2025年4月19日。
 
  3月21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氨肽酶等8种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意见。
 
  根据《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和《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氨肽酶和木聚糖酶、食品营养强化剂新品种3-岩藻糖基乳糖和乳糖-N-四糖、抗坏血酸棕榈酸酯(酶法)等3种扩大使用范围的食品添加剂、增补质量规格要求的食品营养强化剂2'-岩藻糖基乳糖的申请,其安全性和工艺必要性已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技术审查(具体情况见附件),现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2025年4月20日。
 
  这8种新品种分别为氨肽酶、木聚糖酶、3-岩藻糖基乳糖、乳糖-N-四糖、抗坏血酸棕榈酸酯(酶法)、硫酸、乙酸乙酯、2'-岩藻糖基乳糖。
 
  3月21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发文,受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根据《食品安全法》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叶黄素酯、D-阿洛酮糖、动物双歧杆菌乳亚种BLa80、长双歧杆菌婴儿亚种LMG 11588这4种新食品原料已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技术审查,现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2025年4月20 日。
 
  相关报道:叶黄素酯等4种新食品原料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关于公开征求氨肽酶等8种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意见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公开征求月桂酸铵等3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意见
 
  11、《中国食物与营养发展纲要(2025—2030年)》发布
 
  3月17日,由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三部门联合印发的《中国食物与营养发展纲要(2025—2030年)》正式公布。纲要提出,到2030年,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更加完善,食物优质化、特色化、品牌化水平持续提升。食物消费结构向营养健康型转变,食物与营养摄入更加均衡合理,营养健康状况进一步改善。
 
  在食物消费方面,富含优质蛋白质和膳食纤维食物人均年消费量稳步提升,豆类、肉类、蛋类、奶类、水产品、蔬菜、水果分别达到14公斤、69公斤、23公斤、47公斤、29公斤、270公斤、130公斤以上。
 
  在食物与营养素摄入方面,倡导人均每日能量摄入量保持男性2150千卡、女性1700千卡左右;每日摄入充足的蛋白质,人均每日优质蛋白质摄入量占50%以上;人均每日膳食纤维摄入量增加到25—30克,食用油摄入量减少到25—30克,食盐和添加糖的摄入量分别不超过5克和25克。
 
  相关报道:
 
  农业农村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国食物与营养发展纲要(2025—2030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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