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黄平县建立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上台阶。
一是完善校长负责制度。学校校长是学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副校长是具体责任人。学校校长、分管副校长新任或如需变动调整的,必须经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培训并获得培训合格证后方能正式任免或调整,确保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有序。
二是定期培训考核制度。学校制定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计划,定期对其进行食品安全各项法律法规与营养知识的培训,并进行考核。
三是定期督查评估制度。学校成立膳食管理监督委员会,定期对学校膳食的质量、价格进行监督管理,使学校食堂的膳食结果搭配尽量做到科学、合理、平衡营养,质优价廉,促进学生健康。
四是事故报告和应急处置制度。学校建立健全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机制。
五是责任追究制度。一是严格执行诫勉谈话。对任期内发生的食品违法行为,一律由县纪检监察机关和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建立谈话档案,作为年度考核和干部任免的依据,且当年不能评为优秀等次。二是如因学校校长、分管副校长未经培训上岗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除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外,同时追究任命部门相关人员责任。三是学校建立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责任事故的人员实行一次违规终生不用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其他责任。四是学校校长、副校长以及负责食品安全的教师凡因食品安全问题被撤换或自动请辞的一律在教师岗位上降一个级别聘用。县纪检监察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对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师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学校和责任人,以及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后,隐瞒实情不上报的学校和责任人,将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日期:2015-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