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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不予处罚典型案例!

   2025-03-26 毕节市场监管微信号361
核心提示:毕节市市场监管系统积极推行服务型执法,运用“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实施柔性执法,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同时,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世界食品网-www.shijieshipin.com)
毕节市市场监管系统积极推行服务型执法,运用“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实施柔性执法,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同时,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大方县某超市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24年11月28日,大方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依法对大方县某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香辣脑花”“腌渍罗非鱼”的包装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为初次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属于食品经营环节,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已立即自行改正并对店内开展自查,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上述情形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第6项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大方县市场监管局对其适用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教育。
 
  纳雍县某便利店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5年1月25日,纳雍县市场监管局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纳雍县某便利店销售区货架上摆放有以下食品:1、粒粒香(调味面制品)6袋(生产日期:20240701、保质期:6个月);2、粒粒香(调味面制品)10袋(生产日期:20240614、保质期:6个月);3、筋筋有味(调味面制品)22袋(生产日期:2024/6/13、保质期:150天);4、鹅蛋皮面包1包(生产日期:2024年8月9日、保质期:120天、净含量:90g/包)。上述食品截止查获时均已超过保质期。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为21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为初次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经营的涉案过期食品货值金额不超过500元,且非餐饮环节,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已立即自行改正并对店内开展自查。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上述情形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第5项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纳雍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适用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教育。
 
  典型意义
 
  以上案件特点是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轻微,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已履行了有关义务且主动整改。
 
  “首违不罚”案例的发布不仅是执法理念的创新,更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实践。它通过容错机制优化营商环境,通过教育引导提升社会守法意识,通过制度规范保障公平正义,最终实现维护法律权威与激发社会活力的双重目标。



日期:2025-03-26
 
地区: 贵州 毕节地区
标签: 服务 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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