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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质期内食品变质起纠纷 示范性调解守护“舌尖安全”

   2025-03-23 榆阳法院微信号469
核心提示:2025年2月14日,榆林市民马某在草海则新区某商超购买预包装鸡腿制品,食用前发现已发生变质。经核查,该商品外包装标注保质期尚未届满,且冷链运输标识完整。马某立即固定购物凭证、商品实物及变质状态影像证据,并向榆林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起投诉。因对监管部门初步调解方案存有异议,马某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向榆阳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经营者承担法定赔偿责任。……(世界食品网-www.shijieshipin.com)
案情回顾
 
  2025年2月14日,榆林市民马某在草海则新区某商超购买预包装鸡腿制品,食用前发现已发生变质。经核查,该商品外包装标注保质期尚未届满,且冷链运输标识完整。马某立即固定购物凭证、商品实物及变质状态影像证据,并向榆林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起投诉。因对监管部门初步调解方案存有异议,马某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向榆阳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经营者承担法定赔偿责任。
 
  多元解纷机制破解维权困境
 
  榆阳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启动“诉调对接”绿色通道,通过“庭前调解+司法确认”机制实现纠纷高效化解,运用示范性调解机制,为类案检索建立侵权判定标准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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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准释法:厘清法律适用标准
 
  调解团队系统梳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退一赔三”规则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退一赔十”特别规定,结合商品单价8.5元、未造成实际人身损害等客观事实,确定300元赔偿金的法律计算依据,避免“同案不同判”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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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维说理:平衡双方利益诉求
 
  采取“背对背调解+类案示警”策略:向经营者释明《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销售腐败变质食品的强制性规定,列举同类案件行政处罚及商誉损失典型案例;向消费者解析诉讼证据链要求及败诉风险,引导理性选择解纷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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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据闭环:夯实事实认定基础
 
  当庭核验原始购物凭证、商品封存样本及第三方检测报告,确认经营者存在冷链运输温度超标、仓储管理失范等过错,形成完整证据链条,为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提供事实支撑。
 
  经三轮专业调解,双方达成附条件调解协议:经营者除即时支付300元赔偿金外,承诺于30日内完成冷链系统数字化改造,并通过企业官网公示整改方案。该案自立案至司法确认仅耗时7个工作日,办案效率较普通诉讼程序提升83%。


  3·15普法课堂


  消费者如何正确维权?
 
  马某维权成功的核心在于及时固定“四要素证据”:①加盖公章的购物凭证 ②未拆封的变质商品 ③多角度拍摄的现场影像 ④第三方检测报告。这为后续主张权利奠定了坚实基础。
 
  经营者:建立“质量回溯+危机响应”体系
 
  案件暴露出生鲜食品流通环节的三大管理漏洞:①冷链设备未定期校验 ②仓储巡检记录缺失 ③临期商品预警机制空白。商家最终公开承诺整改,体现了法律对经验者的约束力,也为同类企业敲响警钟。
 
  司法启示录
 
  食品安全无小事,本案300元赔偿金背后彰显三重法治价值:其一,通过个案调解确立保质期内食品变质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其二,探索惩罚性赔偿与行为矫正并重的救济路径;其三,推动形成‘行政监管+司法调解+行业自律’的协同治理格局。此案的成功调解为消费者树立了“遇事不避、依法维权”的典范,不仅是对个体权益的维护,更是对全社会诚信经营与法治精神的生动诠释。



日期:2025-03-23
 
地区: 陕西 榆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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