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全市市场监管系统主动适应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新形势新要求,充分履行监管职能,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积极营造有利于消费升级的法治环境。值“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常州市市场监管局发布一批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旨在提升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和维权意识,督促经营主体守法自律、诚信经营,激发消费活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食品案例如下:
案例四
新北区某咖啡厅向未成年人售酒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22日,新北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公安机关移送线索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当事人店门口张贴有“未成年人禁止入内”警示牌、店内张贴有“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警示牌。经查,2024年11月7日凌晨,三名未成年人进入当事人经营的酒吧,当事人在无法确认该三人是否属于未成年人情况下,未查验其身份证件,即向该三人销售了价值168元的“酒鬼挑战168/10杯鸡尾酒”套餐,该套餐内含有10杯含酒精的鸡尾酒。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2025年1月8日,新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68元;3、罚款5000元。
典型意义
向未成年人出售酒水是中国法律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此案的查办,是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不法商家的有力震慑,市场监管部门将以零容忍的态度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保持高压态势。
案例五
天宁区某餐饮店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18日,天宁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纸质菜单上有“必选项 菊花木炭 ¥8/份”,当事人除菊花木炭外,没有提供其他可以将其主营的生肉或生肉制品烹饪的方法与材料。消费者如不选择菊花木炭则无法顺利用餐。经查,当事人共有菊花木炭713个收费记录,违法所得5704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2025年2月18日,天宁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5704元;2、罚款10000元。
典型意义
消费环境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个别经营者设置不合法的收费项目,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强制或变相强制消费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秩序,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
案例六
钟楼区某农副产品店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2月26日,钟楼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有电子秤(型号:ACS-30/200g—30kg)一台,经委托检定,上述电子秤计量准确度已被破坏,为不合格计量器具。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2025年2月6日,钟楼区市场监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并作出处罚如下:1、没收不合格电子秤一台;2、罚款2000元。
典型意义
不合格计量器具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破坏了社会诚信,更是直接损害到群众利益。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对计量作弊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曝光力度,加强对电子计价秤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市场电子计价秤“缺斤短两”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好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
日期:2025-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