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19日,舞阳县市场监管局接投诉信,消费者反映在某超市内购买的芝麻酱,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属于三无产品。经调查,该超市内经营有与投诉信中所附照片相同包装规格的芝麻酱,瓶身都粘贴有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签内容完整。消费者购买到的无标签产品,因粘贴不牢保管不善,导致标签脱落,并在摆放该商品的货架上找到脱落的标签。售货员未及时发现问题并下架产品,导致消费者购买到该问题产品。超市经营者第一时间联系投诉人,对经营过程中的失误进行诚恳道歉,并给予适当补偿,双方达成和解,投诉人撤销投诉。
处理依据和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案件评析
食品安全无小事,经营者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同时,还要加强过程控制,注重细节管理。要定期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培训,经常对在售商品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作为执法人员,要做好普法宣传,加强日常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消费者也要提高法律意识,购买商品时注意留存相关票据,发现问题及时与商家沟通并通过12315进行投诉举报。
日期:2025-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