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16日,宁海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宁海某小吃店在餐饮服务中使用“鸡肉”冒充“猪肉”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2024年11月14日,该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餐饮服务中使用某鸡肉小串作为原料制作“小肉串/把”,在某外卖平台上标注原料为猪肉进行销售。前述“小肉串/把”配料为鸡肉、水、新奥尔良腌渍料,并无猪肉成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宁海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日期:2025-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