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3月8日,根据消费者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对阳泉市平定县某商贸有限公司涉嫌销售过期酸奶、过期豆奶,进行立案查处。
经查,当事人售出的某品牌酸奶饮料4瓶,超过保质期35天;待售的某品牌豆奶饮料1包,超过保质期6天,涉案过期食品货值共计55.2元,违法所得43.2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并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涉案产品数量少、货值金额小,且及时改正,积极配合调查,参照《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同时考虑优化营商环境及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市场监管部门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3.2元,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销售过期食品一直是消费者投诉举报的热点问题之一,本案中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办理案件合乎情理、于法有据,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对经营者也起到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作用。
日期:2025-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