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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蜂蜜虚假宣传抗幽门等疾病治疗功效,商家遭处罚

   2025-03-11 食品伙伴网夏荷357
核心提示: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信息,上海一公司在网购平台上售卖普通食品蜂蜜,虚假宣传抗幽门等疾病治疗功能,违反了《广告法》的有关规定,遭到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世界食品网-www.shijieshipin.com)
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信息,上海一公司在网购平台上售卖普通食品蜂蜜,虚假宣传抗幽门等疾病治疗功能,违反了《广告法》的有关规定,遭到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
 
  违法事实
 
  当事人为天猫平台“****旗舰店”的经营者,主要销售“****”品牌蜂蜜和相关衍生产品。2024年7月,当事人为提高销量,对相关销售页面进行了修改,在其销售的****麦卢卡蜂蜜、****酵素果冻等产品的详情页增加了部分宣传图片,内容包含“高阶抗幽”、“修护胃黏膜”、“改善便秘”、“减少咳嗽频次并缓解不适”等内容,该款蜂蜜和酵素果冻为普通食品,相关内容构成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广告的行为。此外,当事人在其销售的****后悔小蜜弹酵素果冻等产品页面,发布“健康美味、越吃越SO”、“塑造迷人小蛮腰”、“餐后一颗,轻‘便’一整天”、“免疫力PLUS”等内容,以“谐音梗”、中英文组合等形式宣传普通食品不具备的功效,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
 
  当事人在其产品销售页面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构成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广告的行为。
 
  当事人在产品销售页面发布普通食品不具备的功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
 
  处罚结果
 
  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
 
  2.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3.罚款人民币3900元。
 
  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黄处〔2025〕**********号
 
  当事人:****(上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室
 
  法定代表人:***
 
  2024年8月16日,我局收到举报(编号:**********,反映当事人在天猫商城网站上售卖普通食品蜂蜜,虚假宣传抗幽门,灭菌,抗菌,养护,暗示其没有的功效。经初步调查,当事人在天猫****旗舰店售卖“****”品牌麦卢卡蜂蜜,在部分产品页面宣传“高阶抗幽”、“修护胃粘膜”、“免疫力PLUS”等内容,该款蜂蜜为普通食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广告的行为。我局于2024年9月27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在立案调查期间,又有投诉举报人(编号:**********、**********、**********、**********、**********)反映当事人销售页面存在违法行为,我局将相关线索合并调查。
 
  经查:当事人为天猫平台“****旗舰店”的经营者,主要销售“****”品牌蜂蜜和相关衍生产品。2024年7月,当事人为提高销量,对相关销售页面进行了修改,在其销售的****麦卢卡蜂蜜、****酵素果冻等产品的详情页增加了部分宣传图片,内容包含“高阶抗幽”、“修护胃黏膜”、“改善便秘”、“减少咳嗽频次并缓解不适”等内容,该款蜂蜜和酵素果冻为普通食品,相关内容构成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广告的行为。此外,当事人在其销售的****后悔小蜜弹酵素果冻等产品页面,发布“健康美味、越吃越SO”、“塑造迷人小蛮腰”、“餐后一颗,轻‘便’一整天”、“免疫力PLUS”等内容,以“谐音梗”、中英文组合等形式宣传普通食品不具备的功效,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
 
  另查明,上述广告系当事人委托上海******有限公司制作发布,内容由当事人提供,涉及疾病治疗页面8处,相关广告费用人民币1200元;涉及虚假广告页面6处,相关广告费用人民币900元。案发后,当事人对相关页面进行了整改。
 
  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实:当事人受委托人的询问笔录、我局执法人员截取的相关页面、当事人提供的广告合同和情况说明、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我局于2025年1月1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沪市监黄罚告〔2025〕**********】,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在其产品销售页面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构成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广告的行为。
 
  当事人在产品销售页面发布普通食品不具备的功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及时消除危害后果,社会影响小。经综合考量,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在其产品销售页面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
 
  2.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3.罚款人民币1200元。
 
  对当事人在产品销售页面发布普通食品不具备的功效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2.罚款人民币2700元。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合并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
 
  2.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3.罚款人民币3900元。
 
  现要求你单位:
 
  自收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人民币叁仟玖佰元整交至本市各大国内商业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2月26日



日期:2025-03-11
 
地区: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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