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福喜对上海市食药监局1月4日处理上海福喜产品公告中
关于上海福喜所谓“问题食品”的问答
自2014年7月“上海福喜事件”发生后,上海福喜食品有限公司(“我司”)始终积极配合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各种形式的调查,并于2015年1月4日完成了对全国范围内所有产品的召回、销毁,共计无害化处理产品达521.21吨,总价值超过2千万元人民币。
在销毁工作完成当日,我司惊讶地发现主管部门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的《销毁公告》中共有六处将我司召回的产品称为“问题食品”。该“问题食品”的定义一出,随即引发众多国内外知名媒体的转载,造成了极大的社会影响。我司亦不断收到国内外媒体和公众的提问,希望我司就“问题食品”这一提法进行详细的解释。
我司经紧急咨询法律专家后认为,相关主管部门在对这批产品没有进行任何检验和调查结果的情况下,便将之称为“问题食品”,是毫无事实、科学和法理依据的。此定义无疑也会对长期信赖和喜爱福喜食品的客户、消费者带来更多的误解,并对我司声誉造成损害。因此,我司认为完全有必要就近日接到的客户、消费者和媒体关心的问题进一步统一回复如下。
一、问:“上海福喜事件”发生五个月后,公司完成召回产品的销毁,其过程是怎么样的?
去年7月,“上海福喜事件”发生后,为了消除媒体报道给信赖和喜爱福喜产品客户、广大消费者和公众带来的对于上海福喜产品的疑虑,并配合主管机关工作,上海福喜公司的母公司美国欧喜集团随即派专家和高管赶到上海展开全面调查,并于2014年7月28日在新闻发布会上宣布“将从市场中收回由上海福喜所生产的所有产品”。此后,遵照主管部门的要求,上海福喜制定了详细的产品收回计划。经主管部门最终批准后,应要求于2014年9月9日公告以主动“召回”(而非“收回”)的名义回收全部上海福喜产品。其间,我司亦多次向相关主管部门明确指出:本次“召回”属于我司为了配合政府调查部门的工作,主动将市场上正常通环节中的产品召回,并不表示我司自认召回的产品存在任何食品安全问题。食品安全问题的确认应当经过政府权威的检查检测机构或独立第三方食品检查检测机构,通过科学、透明、公正的调查,用科学的检测报告指明这批食品存在质量问题或存在安全风险。
此后,我司按计划自9月22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收回尚在市场中流通的上海福喜产品,主管部门亦于2014年11月间明确要求我司必须对召回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我司同样尽全力配合,并于2015年1月4日完成了召回产品的全部销毁工作。
整个过程是在与主管部门良好顺畅的沟通中实施的,正如我司多次向主管部门做出的说明:我司主动收回在市场上正常流通的产品,是为了消除媒体报道给广大消费者和公众带来的对于上海福喜产品的疑虑。因此,在案件尚在调查且并无定论之际,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市场流通中的产品存在任何质量问题或食品安全风险的情况下,我司仍然宣布收回全部产品,希望在当时特定的舆论环境中借此善意的举措最大限度地避免给公众及广大消费者带来困扰,并最大程度地积极配合主管部门调查。
二、问:“贵司对主管部门在其公告中指称上海福喜”问题食品“有何看法?”
首先,“问题食品”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在生活中,普通消费者理解的“问题食品”通常是与“三无”食品、过期变质食品及假冒伪劣食品等相关。而根据近期官方文件,如根据国家食药监总局2014年公布的《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章“食品召回”中的有关规定,“问题食品”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因此,不论是根据上述国家食药监总局的规定,还是普通消费者的理解,我司此次所召回并销毁的产品均不符合“问题食品”这一定义。
其次,我司认为,在没有任何产品检验结果,甚至未对相关产品做任何检测的基础上,况且案件仍在调查过程中时,便将我司主动召回产品定义为“问题食品”,这不仅与我司主动召回产品的初衷相违背,更是毫无事实、科学和法理基础。我司坚决拥护中国政府积极倡导的“依法治国”这一科学法制理念。在这一巨大社会进步的背景之下,没有做过任何检查检测、没有任何科学报告,便宣布这批价值超过2千万元的产品为“问题食品”,是我司无法理解和接受的。
日期:2015-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