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28日,郫都区市场监管局收到群众反映,称其2024年9月27日在郫都区某食品商贸部购买的散称零食中有一件是过期产品。经调查,此过期产品确为该商贸部售卖,货值金额共计0.8元,违法所得0.16元。该商贸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条第(九)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决定对该商贸部警告并处罚款。
郫都区市场监管局在此提醒,切不可以违法行为获利金额微小而漠视食品安全,广大商家应及时清盘自己的商品,杜绝过期食品流入市场。消费者在消费时也应擦亮眼睛,积极以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日期:2025-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