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2年5月,被告人小林在经营某商行期间购买了数瓶无产品合格证明、无正规发票或收据的壮阳“天然养生酒”,并在其微信朋友圈进行宣传销售。后经群众举报,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上述养生酒检测出西地那非成分。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林明知涉案养生酒来源不合法,且可能有禁止添加的物质,仍从他人处购买后对外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被告人小林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且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较好的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
综上所述,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小林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同时禁止被告人小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西地那非是禁止在食品加工、销售过程中掺入的物质,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商家在经营过程中购入任何具有特殊功能的食品都应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广大消费者要提高对有毒有害产品危害性的认识,理性选择保健产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保健品。
日期:2025-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