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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法说法丨状告外卖隔夜饭 缺乏证据被驳回

   2025-03-02 漳平市人民法院微信号332
核心提示:2024年6月某日中午,田某(化名)通过外卖平台在某小吃店点了一份猪脚饭套餐,外加2元钱米饭。用了一张平台的15元优惠券后田某实际支付了14.8元。……(世界食品网-www.shijieshipin.com)
随着网络经济发展、生活节奏加快
 
  「点外卖」
 
  为人们解决吃饭问题提供了不少便利
 
  但外卖食品在生产、销售、配送环节中
 
  也存在一些纠纷隐患
 
  近日,漳平法院审结一起
 
  外卖平台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简说
 
  2024年6月某日中午,田某(化名)通过外卖平台在某小吃店点了一份猪脚饭套餐,外加2元钱米饭。用了一张平台的15元优惠券后田某实际支付了14.8元。
 
  收到外卖后,田某将外卖拆封并用筷子在猪脚饭、米饭中翻动,认为外加的2元米饭属于隔夜饭,猪脚饭也有一点点问题,遂通过电话与小吃店联系,要求退款。随后将猪脚饭、米饭自行处理。某小吃店认为其所提供的猪脚饭和外加的米饭,不是隔夜饭,拒绝退款。
 
  田某因此向12345平台投诉,经漳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实查证,小吃店证照齐全,未发现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但田某不认可核实查证情况,遂向漳平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某小吃店应退还已支付的14.8元现金、优惠券15元共计29.8元的餐费。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田某通过外卖服务平台向某小吃店订购猪脚饭和米饭,双方当事人由此建立了餐饮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应受法律保护,但田某认为某小吃店所提供的猪脚饭及附加米饭属隔夜饭,应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
 
  本案中,田某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某小吃店提供的猪脚饭属于隔夜饭或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安全标准。
 
  综上,田某认为某小吃店提供的猪脚饭及米饭属于隔夜饭,证据不足,其因此请求某小吃店退还餐费,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田某通过平台消费,平台赠送的15元优惠券系平台行为,其诉请由某小吃店一并返还等值金额,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遂依法驳回田某的诉讼请求。
 
  当消费者通过外卖平台点餐遇到食品问题时,要及时与商家联系,反映情况并要求解决问题。还可以向平台投诉要求平台介入处理。通过平台也无法解决时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情况。在与商家、外卖平台、有关部门沟通解决无果的情况下可以依法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广大消费者遇到此类问题时要及时保存相关证据,包括网络订餐凭证、保存异物照片、保存外卖包装等,有条件的情况下保存证据原物,避免因证据缺失陷入维权困局。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消费者举证证明所购买食品、药品的事实以及所购食品、药品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主张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日期:2025-03-02
 
标签: 小吃 米饭
行业: 餐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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