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消费者知情权。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按照本办法规定录入电子化追溯信息、接收确认追溯信息、查验确认追溯凭证,履行相应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销售记录等义务。
一、适用范围
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进口商;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批发销售者;中型及以上超市、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中型及以上餐饮服务单位、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连锁餐饮企业、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医疗机构食堂等。
二、企业核心义务
(一)追溯平台注册与信息管理
1.平台入驻。须在“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完成注册,填报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等信息。前款规定信息发生变更的,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5日内更新录入电子档案。
2.数据上传。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或者食用农产品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通过省级部门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接收确认供货者推送的追溯信息;供货者未推送追溯信息的,应当在采购食品或者食用农产品36小时内,如实录入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产品合格证明、进货日期和生产者名称,以及供货者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联系方式等追溯信息。每月26日前需将追溯数据上传至系统,做到应录尽录。
(二)产品赋码与标签规范
食品上市前必须生成唯一追溯码,追溯码可以印刷或者粘贴在产品包装、容器或者附随标签标识上,追溯码记载信息应当与产品相符合。
三、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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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处罚情形
《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要求录入追溯信息、接收确认追溯信息或者录入虚假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监督检查
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核查数据上传率、赋码合规性及标签真实性,并依法将检查情况纳入企业信用档案,对未合规企业纳入“重点监管名单”。
武夷山市食安办 武夷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9日
日期:2025-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