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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 农业部关于防止加拿大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2014年第141号)

   2015-01-05 质检总局217
核心提示:2014年第141号  质检总局 农业部关于防止加拿大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2014年12月3日,加拿大食品检验局向世界动物
2014年第141号
 
  质检总局 农业部关于防止加拿大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2014年12月3日,加拿大食品检验局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紧急报告,不列颠哥伦比亚省(British Columbia)的2家农场于11月30日发生H5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涉及的易感动物有18000只家禽,其中8400只发病、死亡。诊断性质为实验室检验,感染来源尚不清楚。为防止禽流感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加拿大输入禽类及其相关产品,停止签发从加拿大进口禽类及其相关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运的来自加拿大的禽类及其相关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加拿大的禽类及其产品,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在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加拿大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交通员工自养自用的禽类,必须装入完好的笼具中,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加拿大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履职,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质检总局                     农业 部
 
  2014年12月24日



日期:2015-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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