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实施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涉及我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现将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对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安徽沁晚香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合肥浩淼电子商务销售有限公司经营的酸枣仁糕
(一)抽检基本情况。安徽沁晚香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合肥浩淼电子商务销售有限公司经营的酸枣仁糕(抽样单编号为GBJ24000000002940654ZX),生产日期为2024年4月20日,经检验【柠檬黄、日落黄、苋菜红、亮蓝】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核查处置情况。
1.生产环节。安徽沁晚香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酸枣仁糕【柠檬黄、日落黄、苋菜红、亮蓝】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22条第二款和第116条第二款第(一)项等相关规定,亳州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实施了行政处罚。
2.经营环节。合肥浩淼电子商务销售有限公司经营的酸枣仁糕【柠檬黄、日落黄、苋菜红、亮蓝】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实施了行政处罚。
二、上海麦德龙商贸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分公司经营的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上海麦德龙商贸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分公司经营的芹菜(抽样单编号为GBJ24000000341833024ZX),生产日期为2024年5月31日,经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经营的芹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三、合肥易尔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合肥恋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混合坚果(K款)
(一)抽检基本情况。合肥易尔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合肥恋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混合坚果(K款)(抽样单编号为GJC24000000002942111ZX),生产日期为2024年5月1日,经检验【霉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核查处置情况。
1.生产环节。合肥易尔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混合坚果(K款)【霉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等相关规定,合肥市肥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实施了行政处罚。
2.委托生产环节。合肥恋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混合坚果(K款)【霉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等相关规定,合肥市肥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实施了行政处罚。
四、合肥市瑶海区柒一柒食品商行经营的果肉哈密瓜月饼
(一)抽检基本情况。合肥市瑶海区柒一柒食品商行经营的果肉哈密瓜月饼(抽样单编号为GBJ24000000564630160ZX),生产日期为2024年6月22日,经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经营的果肉哈密瓜月饼【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等相关规定,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实施了行政处罚。
五、合肥市瑶海区永光蔬菜经营部经营的线椒(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合肥市瑶海区永光蔬菜经营部经营的线椒(辣椒)(抽样单编号为GBP24000000003949866),生产日期为2024年8月12日,经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经营的线椒(辣椒)【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等相关规定,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实施了行政处罚。
六、肥东县荣翠农产品批发商行经营的土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肥东县荣翠农产品批发商行经营的土豆(抽样单编号为GBP24000000003949589),购进日期为2024年8月8日,经检验【甲拌磷】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经营的土豆【甲拌磷】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六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等相关规定,合肥市肥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实施了行政处罚。
2025年1月21日
日期:2025-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