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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饮料”宣称是“牛奶” 上海一食品公司虚假宣传遭处罚

   2025-02-07 食品伙伴网夏荷865
核心提示: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信息,上海一家食品公司将“饮料”产品虚假宣传为“益生菌酸奶”、“乳酸菌果味牛奶”、“风味牛奶”,遭到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世界食品网-www.shijieshipin.com)
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信息,上海一家食品公司将“饮料”产品虚假宣传为“益生菌酸奶”、“乳酸菌果味牛奶”、“风味牛奶”,遭到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
 
  违法事实
 
  2020年,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网店,网店名称:**食品官方旗舰店,开始在网店销售预包装食品。2024年8月10日,当事人开始在网店上架销售益生菌发酵型奶味饮品,商品标签标示“配料:水、白砂糖、葡萄糖……;产品标准号:GB7101”等信息。同时为吸引消费者浏览、购买商品,当事人于上架当天开始在网店商品销售页面标题处标示“****益生菌酸奶儿童早餐常温营养乳酸菌果味牛奶0脂批发整箱”、在“商品详情”栏内标示“饮品种类风味牛奶”,宣传商品为“益生菌酸奶”、“乳酸菌果味牛奶”、“风味牛奶”。
 
  事实上,该商品执行标准GB7101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该商品属于饮料,而不是当事人所宣传的“益生菌酸奶”、“乳酸菌果味牛奶”、“风味牛奶”,当事人上述宣传为虚假宣传。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
 
  处罚结果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嘉处〔2025〕**********号
 
  当事人:上海**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上海市嘉定区**********室
 
  法定代表人:**
 
  2024年9月18日,本局接到举报,反映在拼多多当事人开设的“**食品官方旗舰店”购买益生菌发酵型奶味饮品,当事人在商品详情页面宣传产品为风味牛奶,实际产品与当事人描述不同,涉嫌违法。2024年9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核查当事人拼多多网店上述商品相关页面,并截图留证。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依法于2024年10月11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成立于2001年9月19日,主要从事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活动,持有效食品经营备案。2020年,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网店,网店名称:**食品官方旗舰店,开始在网店销售预包装食品。2024年8月10日,当事人开始在网店上架销售益生菌发酵型奶味饮品,商品标签标示“配料:水、白砂糖、葡萄糖、全脂乳粉、食品添加剂(羧甲基纤维素钠、黄原胶、柠檬酸、环己基氨基磺酸钠、柠檬酸钠、安赛蜜、山梨酸钾)、食用香精、嗜热链球菌、保加利亚乳杆菌、嗜酸乳杆菌、干酪乳杆菌;产品标准号:GB7101”等信息。同时为吸引消费者浏览、购买商品,当事人于上架当天开始在网店商品销售页面标题处标示“****益生菌酸奶儿童早餐常温营养乳酸菌果味牛奶0脂批发整箱”、在“商品详情”栏内标示“饮品种类风味牛奶”,宣传商品为“益生菌酸奶”、“乳酸菌果味牛奶”、“风味牛奶”。事实上,该商品执行标准GB7101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该商品属于饮料,而不是当事人所宣传的“益生菌酸奶”、“乳酸菌果味牛奶”、“风味牛奶”,当事人上述宣传为虚假宣传。2024年9月26日,当事人进行整改、删除了上述违法宣传内容。在此期间,当事人上述页面浏览量仅60余次,商品销量有11单交易成功,经营额共计人民币298.31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案涉商品网店销售页面截图、询问笔录、案涉商品实物图片、案涉商品网店相关页面浏览量及销量截图、案涉商品销售记录截图、情况说明、案涉商品网店相关页面整改截图等。
 
  本局依法于2024年12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沪市监嘉罚告〔202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是初次违法,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案涉页面浏览量较小、案涉页面商品销量较小、经营额较小,并主动及时整改、删除相关违法宣传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现要求当事人:
 
  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各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如果需要通过互联网渠道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通过微信搜索“上海复议”小程序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上海市司法局微信公众号右下方“复议申请”或官方网站中的“行政复议服务”提交申请。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5年1月7日



日期:2025-02-07
 
地区: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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