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肥”一直是一个经久不衰的话题,无论男女、无论老少,想要快速瘦身,看到“效果非常好”的减肥产品,心动不已,果断下单,后来才发现是“三无产品”,此时能否向商家主张“赔十”的赔偿原则?
近日,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高新区法庭审结一起因销售三无减肥产品而引发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件,该案经过开庭审理后,被告对销售三无产品的事实无异议,最终认定销售方违反食品安全法,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判决被告孙某退还货款1800元并支付货款十倍的赔偿金18000元。
案情回顾
2024年5月23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购买了减肥胶囊,并于同日向被告转账1800元。原告收到涉案产品后,发现产品外包装袋上无标签、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以及生产许可证等信息。原告认为,自己购买的商品是三无产品,遂将被告诉至安次区法院。经审理,本案中,被告作为销售者,未核实产品的生产及合格证情况,亦未举证产品的具体来源、供货方等,未尽基本注意及审查义务,其销售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且其在无分装资质情况下擅自分装,侵害了原告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应视为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情形。
法院裁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国家食药监局办公室《关于发布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在附件中声称“具有减肥功能的产品纳入保健食品的行列”。本案案涉减肥药应属于食品行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告向被告主张退还货款及支付十倍赔偿金的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现判决已生效,被告已履行判决中的给付义务,双方服判息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法官说法
作为销售者,对其销售的食品,应履行审查义务,严格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等合格证明及产品标签、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等,并保存相关记录。如销售者未履行以上义务,采购并销售三无食品,属于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形,应承担相应惩罚性赔偿责任。而作为消费者,如何正确维护自己权益?首先,消费者购买商品时应注意查看生产日期、保质期等重要信息,如发现购买的商品为“三无”产品,可先行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其次,如未达成一致意见,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最后,可以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消费者在日常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应养成证据留存的习惯,例如包装、销售凭证、支付凭证、发票及商家产品介绍页面、聊天记录等,便于事后维权。
另外,建议大家在选择任何减肥方法时,考虑个人健康状况,并在专业医生的指导下进行。长期健康的减肥应注重营养均衡和适量运动,避免极端的饮食控制和过度的运动。
日期:2025-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