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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对“职业打假”获取高额赔偿说“不”

   2025-02-03 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法院微信号974
核心提示:一周后,范某以程某经营的养生保健馆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关于禁止销售过期食品的法律规定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其返还10盒茶叶款8000元,并支付十倍赔偿款80000元,共计88000元。程某在庭审中辩称,范某一直在用手机记录而且表示“有多少要多少”的行为明显是“知假买假”,不同意“退一赔十”。……(世界食品网-www.shijieshipin.com)
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全面加强典型案例普法宣传,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人民群众提高法治意识,增强法治观念,营造全民学法、用法、守法的法治氛围,长春林区中级法院特开设“以案说法”栏目,选取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典型案例,以案释法,通过讲解生活中最常见的法律知识,解答群众最关心的法律问题,让法律条文“活”起来,真正走进群众心里,更好回应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需求。


  案情回顾
 
  2024年9月,范某在程某经营的养生保健馆购买保健品的过程中,发现收银台附近的货架上陈列着一盒“清肠茶”,就随手拿起看看,并向营业员询问了该茶叶的价格以及功效等,在对该产品的外包装进行查看的过程中,范某发现该盒茶叶已经超过了保质期限,故问营业员此类茶叶还有多少要求营业员再取几盒,并表示“有多少就要多少”,在营业员取货的过程中,范某对该产品的外包装中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进行了详细的录像,并完整的拍摄了之后与营业员沟通、支付货款、收货、开具发票、离开店铺的全过程。一周后,范某以程某经营的养生保健馆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关于禁止销售过期食品的法律规定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其返还10盒茶叶款8000元,并支付十倍赔偿款80000元,共计88000元。程某在庭审中辩称,范某一直在用手机记录而且表示“有多少要多少”的行为明显是“知假买假”,不同意“退一赔十”。
 
  案件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范某要求十倍赔偿的主张是否应予支持的问题,关键在于判断范某是否属于“知假买假”,是否属于“职业打假人”。范某在购买茶叶时明知茶叶已经过期,在价格较高且一盒茶叶可以饮用两个月的情况下,仍然加量购买,与普通消费者的消费习惯不同,而且,范某在整个购买过程中进行了全程不间断的录音录像,尤其是对被告的营业执照、经营者信息、联系方式以及产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日期等关键信息进行了着重的录音录像,明显具有事先准备性和取证专业性,是一般消费者不具备的行为,经法院查询,范某在两年时间内,提起了关于产品索赔的诉讼100余件,因此,以上情况充分说明其行为符合了大量购买同类商品后向商家提出高额赔偿等“职业打假人”的行为特征,应当认定范某为“职业打假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为个人或者家庭生活消费需要,适量购买、使用食品,应认定为消费者,有权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向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惩罚性赔偿金。本案中,范某购买10盒茶叶的行为,购买数量超出了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范围,但不能简单对其行为进行全部支持或者全部否定,应当综合普通消费者的生活习惯、购买习惯等综合因素,对符合日常生活消费范围的部分进行支持,对背离部分予以剔除,防止其通过增加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而达到高额索赔的目的,因此,法院酌定范某购买一盒茶叶未超出日常生活所需,以一盒茶叶的单价计算惩罚性赔偿金,该数量既符合实际,也较为公平,故判决程某返还范某茶叶款8000元,并支付赔偿金8000元,驳回了范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购买者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可以综合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等因素认定购买者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食品数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2024年8月公布实施的针对于“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问题的司法解释,该解释一方面鼓励了消费者合理的维权行为,另一方面也保护了生产者、经营者的合法经营。
 
  对于消费者,虽然某些“职业打假人”确实是“知假买假”,但是在合理生活消费范围内,仍然允许其主张惩罚赔偿金,毕竟生产和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已经发生,且其确实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应当受到一定的惩罚,该司法解释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消费者主张惩罚赔偿金的权利。
 
  对于生产者、经营者,要善于在经营过程中分辨“职业打假人”,一般消费者为个人或者家庭生活消费需要所购买的食品或药品的数量本身是不会太大,对于其购买量明显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情况,以及短期内大量的、反复的购买产品的情况,要充分询问了解其购买需求和购买用途,避免因此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在能够证明其“知假买假”的情况下,惩罚性赔偿金会以购买者合理生活消费数额为基础进行计算。
 
  该司法解释的公布实施,厘清了“知假买假”的行为边界,避免有人进行过度索赔,甚至敲诈勒索,维护了透明、健康、公平的市场秩序和市场环境。
 
  文稿:审判监督庭



日期:2025-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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