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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盘点|2024年食品行业监管政策概述

   2025-02-02 食品伙伴网文雯559
核心提示:2024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商务部等监管部门发布了一系列食品行业监管政策,食品伙伴网汇总整理了2024年食品行业一些值得关注的监管政策如下:最高法发布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市场监管总局公布《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市场监管总局建成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库;市场监管总局鼓励食品企业优化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签标识;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发文加强预制菜食品安全监管等。……(世界食品网-www.shijieshipin.com)
2024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商务部等监管部门发布了一系列食品行业监管政策,食品伙伴网汇总整理了2024年食品行业一些值得关注的监管政策如下:

 
 
  一、最高法发布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
 
  2024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已于2024年3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18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8月22日起施行。
 
  《解释》共19条,对保护普通消费者维权、退款和返还食品药品、代购人责任、小作坊责任、标签说明书瑕疵认定、惩罚性赔偿责任竞合、生产经营假药劣药责任、惩罚性赔偿金基数认定、规制连续购买索赔和反复索赔、惩治违法索赔等作出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对普通消费者应以实际支付价款作为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解释》对所有购买者均在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解释》第一条规定,如果购买者系因个人或者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食品,没有证据证明其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购买的,应当以实际支付价款为基数计算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充分保护普通消费者的维权行为。
 
  二是确立退款和返还食品药品规则。《解释》第二条充分吸收群众来信意见,规定依法应当对食品、药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的,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消除人民群众对不合格食品药品再次流入市场的担心。
 
  三是规定代购人和小作坊责任。《解释》第三条规定,代购人如果以代购为业,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第四条要求准确理解和适用食品安全法规定,既要保护食品安全,又要避免不当加重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生产经营者责任。
 
  四是明确违反哪些食品安全标准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解释》第五条规定此问题时,虽未列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但并未排除其适用。人民法院应当对食品不符合过程性食品安全标准是否影响食品安全作出认定。生熟食不分、有害物质与食品混放、包装材料或者运输工具污染食品等行为,违反过程性食品安全标准,危害食品安全的,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五是规定标签、说明书瑕疵认定规则。食品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是否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是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解释》第六条至第八条分别对不属于食品标签说明书瑕疵的情形、食品标签说明书瑕疵的认定标准、食品标签说明书瑕疵的表现形式作出规定,统一裁判规则,回应社会关切。
 
  六是规定不同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规则。《解释》第九条规定购买者有权选择“退一赔三”或者“退一赔十”,以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本条还规定,购买者如果错误起诉“退一赔十”,诉讼中有权依法变更为要求“退一赔三”。因变更后的主张未超出原诉讼请求范围,人民法院可依法作出裁判,不要求购买者必须以变更诉讼请求的方式变更主张,避免增加维权成本、造成程序空转。
 
  七是规制恶意索赔。《解释》对恶意高额索赔、连续购买索赔和反复索赔行为予以规制。第十二条规定,对于“知假买假”者恶意高额索赔,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第十三条规定,对于“知假买假”者连续购买后索赔,按多次购买相同食品的总数,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第十四条规定,对于“知假买假”者连续购买并反复索赔,应当综合考虑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购买者的购买频次等因素,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
 
  八是惩治违法索赔。对于恶意制造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药品的假象,勒索赔偿金,或者依据恶意制造的假象起诉请求支付赔偿金等违法索赔行为,《解释》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规定,上述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对违法行为人予以罚款、拘留;涉嫌敲诈勒索或者虚假诉讼罪的,应当及时将有关违法犯罪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以惩治违法索赔行为,保护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市场秩序。
 
  相关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完善食药惩罚性赔偿制度!最高法发布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闻发布会(文字实录)
 
  二、市场监管总局公布《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2024年4月29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告,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出台了《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以下简称《通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严格重点领域许可审查要求。强调严格学校、托幼机构等集中用餐单位食堂许可审查要求,分别从申办许可主体、标注经营形式、层级对应原则、建立承包管理制度等方面作出规定。从在承包食堂所在地办理许可、风险防控能力、跨省经营、人员、制度等方面进一步严格食堂承包经营的许可审查要求。
 
  二是优化食品经营许可要求。以新修订的《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为基础,在简化食品经营许可程序等方面进行拓展,针对“拍黄瓜”“泡茶”等简单制售食品安全风险较低食品的,明确可以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适当简化设施设备、专门区域等审查内容,并在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中标注简单制售,明确设置专间或专用操作区的具体情形,充分释放改革红利,营造便民利企营商环境。
 
  三是新增新兴业态许可审查要求。针对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利用食品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等新兴业态,重点从组织机构、人员、制度等方面提出许可审查要求,明确餐饮服务管理公司对其分公司、子公司以及绝对控股其他企业,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对其中央厨房、配送中心、门店等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促进新兴产业健康发展。四是强化主体责任落实。将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有关人员制度、“三防”设施、温度控制等要求融入许可审查条件中,使其与现行法律法规标准相一致,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
 
  相关报道: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布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的公告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解读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与《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比对
 
  三、市场监管总局建成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库
 
  2024年,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95项《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包括2024年5月首批印发的33项《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和2024年8月发布的第二批62项《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这标志着市场监管总局已建成覆盖食品生产经营全部业态、所有类别的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库。
 
  95项《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分别明确了不同生产经营业态和食品类别的企业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环节、风险点、风险描述、管控措施、管控目标、管控频次、责任人员等内容,为指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健全自身的《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在“最小工作单元”科学识别风险、精准防控风险提供了参考和指南,有利于全面提升食品行业风险防控能力和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参考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结合经营业态、规模大小、食品类别等实际情况,全面开展企业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建立完善符合企业实际的《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并根据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动态调整,真正把食品安全风险管控要求融入企业现有管理制度、嵌入企业日常管理,切实保障食品安全。
 
  相关报道: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指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的通知(市监食协发〔2024〕35号)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62项《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的通知(市监食协发〔2024〕47号)
 
  四、市场监管总局鼓励食品企业优化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签标识
 
  2024年3月26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鼓励食品企业优化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签标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推动食品企业积极采取针对性改进措施,方便消费者清晰辨识。
 
  为方便消费者查找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公告》鼓励食品企业在预包装食品最小销售包装的主要展示版面显著标注;最小销售包装有多层的,在其最外层包装上标注;采用“见包装物某位置”的形式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其位置应当清晰明显、描述准确、易于查找。
 
  为方便消费者识读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公告》鼓励食品企业使用最小高度不小于3毫米、高度与宽度之比不大于3:1的文字、数字、符号标注;以白底黑字等背景颜色与日期颜色对比明显的形式清晰标注;改进喷码、打印等技术和设备确保标注内容持久清晰。
 
  为方便消费者计算食品保质期,《公告》鼓励食品企业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明确标注保质期到期日;同一预包装内有多个单件预包装食品的,在外包装上以最早到期的单件预包装食品的保质期标注保质期到期日,或在外包装上分别标注每个单件预包装食品的保质期到期日;采用分装方式生产的预包装食品,以所分装预包装食品的保质期标注保质期到期日。
 
  相关报道: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鼓励食品企业优化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签标识的公告(2024年第8号)
 
  五、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发文加强预制菜食品安全监管
 
  2024年3月21日,市场监管总局、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关于加强预制菜食品安全监管 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通知》聚焦预制菜范围、标准体系建设、食品安全监管和推进产业高质量发展4个方面。
 
  一是首次在国家层面明确预制菜范围。对预制菜原辅料、预加工工艺、贮运销售要求、食用方式、产品范围等进行了界定。同时,推广餐饮环节使用预制菜明示,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二是推进预制菜标准体系建设。研究制定预制菜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覆盖生产加工、冷藏冷冻和冷链物流等环节,明确规范预制菜食品安全要求。推动研制预制菜术语、产品分类等质量标准。
 
  三是加强预制菜食品安全监管。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风险管控,严把原料质量关,严格食品添加剂使用。要求市场监管部门严把预制菜生产许可关,加大重点环节监督检查力度,开展预制菜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四是统筹推进预制菜产业高质量发展。增强优质原料保障能力,保障农产品原料品质安全。提升关键技术创新研发水平,鼓励研发关键共性技术。加快先进生产工艺装备应用,提升关键工艺自动化水平和生产流通效率。积极营造良好产业发展环境,支持地方推进预制菜产业集聚区建设。
 
  相关报道:市场监管总局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预制菜食品安全监管 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国市监食生发〔2024〕27号) 
 
  市场监管总局相关司局负责人就《关于加强预制菜食品安全监管 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答记者问 
 
  六、标准监管政策汇总
 
  2024年,监管部门发布了一系列标准层面的监管政策。
 
  政策一: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47项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2024年3月12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2024年第1号公告,发布47项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6项修改单。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2024年第1号公告,发布47项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6项修改单。主要包括:《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1项通用标准、《乳粉和调制乳粉》1项食品产品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黏合剂》1项食品相关产品标准、《食品相对密度的测定》等7项理化检验方法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等16项微生物检验方法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花生四烯酸油脂(发酵法)》等7项食品营养强化剂质量规格标准,以及《食品添加剂松 香季戊四醇酯》等14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和6项修改单。上述标准制定修订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充分考虑群众健康权益,兼顾食品产业发展需求,参考国际相关法规和通行做法,标准制定修订过程充分征求了社会各方意见并向世界贸易组织通报。
 
  本次公布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纳入了该标准2014版实施以来,截至国家卫生健康委2023年第5号公告,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和使用规定;基于食品添加剂安全性和工艺必要性的最新评估结果,修订了部分食品添加剂品种和/或使用规定;避免食品用香料滥用,修订了食品用香料、香精的使用原则等。《乳粉及调制乳粉》根据乳品行业发展和消费者需求,进一步规范调制乳粉产品要求,纳入骆驼乳等多种特色乳畜的乳粉要求,维护促进消费者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
 
  相关报道: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等4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6项修改单的公告(2024年 第1号)
 
  政策二: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2024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计划
 
  2024年7月29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2024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计划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最严谨的标准”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了《2024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计划》。
 
  《通知》要求,标准研制应当以保障人民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充分考虑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客观实际需要,参考相关国际标准和风险评估结果,深入调查研究,确保标准指标设置科学合理;项目牵头单位负责组建标准起草协作组,提供项目所需人员、经费、科研等方面的资源和保障条件,确保项目承担单位分工协作、密切配合、优势互补,并充分调动发挥监管部门、行业组织、企业、科研院校和专业机构等相关单位和领域专家的作用。
 
  据悉,2024年度共立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35项,包括食品产品标准5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14项、食品中放射性物质标准1项、理化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5项、微生物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 2项、毒理学评价方法与规程标准1项、生产经营规范标准2项、营养与特殊膳食食品标准5项。
 
  相关报道: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计划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24〕264号)
 
  政策三:《GB 44917-2024 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卫生要求》公布 将于2025年2月1日起实施
 
  2024年8月27日,市场监管总局标准技术司经研究,决定对《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卫生要求》拟立项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2日。
 
  2024年9月3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下达《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卫生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定计划的通知,将《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卫生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定计划下达给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项目周期为2个月。
 
  2024年11月,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批准发布了强制性国家标准GB 44917-2024《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卫生要求》,将于2025年2月1日正式实施。该标准界定了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的术语,规定了散装运输容器基本要求、清洁、维护和管理,运输作业,记录等卫生要求。
 
  相关报道: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卫生要求》等12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和3项强制性国家标准修改单的公告(2024年第26号)
 
  《GB 44917-2024 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卫生要求》公布 将于2025年2月1日起实施
 
  政策四:国家卫生健康委进一步优化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
 
  2024年2月5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通知》指出,完善制度机制,优化备案模式和工作流程。
 
  一是明确食品企业标准备案性质。食品企业标准备案是将食品安全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食品企业标准进行存档、备查的过程。食品企业标准备案不是行政许可。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改进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方式,优化完善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取消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前公示环节,简化申请材料,取消备案前、备案中审查等要求,取消加盖备案公章、水印、备案号等做法。
 
  二是实行食品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建立企业标准公开承诺制度”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要求,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做好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制度与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的衔接,引导食品企业对所执行标准进行自我声明公开。一是鼓励食品生产企业直接登录“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s://www.qybz.org.cn)进行食品企业标准的自我声明公开。企业在平台主动公开其执行的食品标准,上传、公开其执行的食品企业标准,完成自我公开承诺。二是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的食品企业标准文本,按照统一的格式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公开,由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上传。企业提交备案的标准文本在平台公开即完成备案。
 
  三是提高备案信息化水平和服务效率。一是在已有信息化工作基础上,各地于2024年6月底前实现备案全程“网上办”,取消提交纸质材料的“线下跑”要求。二是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于2024年12月底前完成省级食品企业标准备案信息系统与“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数据对接,逐步实现信息直报,设置专门查询模块,完成全国食品企业标准备案信息的统一公开、统一查询。
 
  《通知》要求,加强事后指导,强化企业标准守安全、促发展作用。
 
  一是强化备案后管理。落实优化营商环境要求,省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将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逐步转变为事后管理,重点是落实食品企业主体责任,企业要对提交备案标准的合法性、食品安全指标是否严于食品安全标准负责。对于市场监管、社会监督等发现备案的食品企业标准违反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食品企业应当予以改正。对于企业改正后自行废止的备案标准,应当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予以明示。
 
  二是提升食品企业标准制定和应用水平。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技术机构加强对食品企业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指导,鼓励通过强化生产经营过程卫生要求,加强企业自身食品安全风险管理能力。鼓励企业根据生产实际需要,制定保障产品安全、提升产品品质的食品企业标准,提升标准实用性,发挥食品企业标准推动行业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积极作用。鼓励企业参与标准化管理机构开展的企业标准评价、比对和“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等,促进食品企业标准提质增效。
 
  相关报道: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发〔2024〕4号)
 
  政策五:国家卫生健康委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工作
 
  2024年2月5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
 
  《通知》强化了责任主体。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公布、报备案、解释、跟踪评价等工作,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科学性、合法性和社会稳定性等负责。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简称食品评估中心)受国家卫生健康委委托,具体承担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协助组建地方特色食品标准技术协作组(以下简称协作组),负责建立和维护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信息系统(简称备案信息系统)和全国统一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查询平台。
 
  《通知》明确了备案范围。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范围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和《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包括地方特色食品的产品标准、地方特色食品的生产经营规范标准、使用现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能检测的地方特色食品标准中指标的检验方法标准等。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不得与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国务院部门规章、公告等矛盾、冲突;不应当包括特殊食品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及质量规格标准、食品相关产品标准、农药兽药残留限量及检验方法标准、非法添加物质及掺杂掺假鉴别检验方法等。
 
  《通知》还明确了备案程序。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向食品评估中心提交备案材料,并在备案信息系统提交电子版。食品评估中心定期组织协作组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后,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予以备案,并在食品评估中心网站(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查询服务平台)公布标准文本;发现存在问题的,在备案信息系统中将问题反馈相关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备案意见,及时修改完善备案材料,或者研究修订、废止相应标准等。
 
  相关报道: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发〔2024〕3号)
 
  七、特殊食品一系列监管政策汇总
 
  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关乎“一老一小”等重点人群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2024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发布一系列特殊食品的监管政策。
 
  政策一: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婴幼儿配方食品原料等事项备案工作指南》
 
  2024年10月9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通知,印发了《婴幼儿配方食品原料等事项备案工作指南》(以下简称《工作指南》),进一步规范婴幼儿配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及标签等事项的备案工作,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确保产品从原辅料入厂至终产品出厂可监控、可追溯。
 
  《工作指南》明确了备案主体、备案内容、备案流程、备案管理要求,以及食品原料等事项的具体备案信息和要求。对于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企业,获得配方注册和生产许可后,在正式投产前,应当依法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及标签等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对于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主要备案名称、品牌、产地/国别、包装规格、质量要求/原料(食品添加剂)执行标准号、供应商名称、生产商名称等信息;对于产品配方,主要备案实际生产时依法依规可调整的配方组成成分信息,不重复备案配方注册内容;对于标签,主要备案除产品批号、生产日期等以外的上市产品的标签。
 
  《工作指南》同时还明确,鼓励境外生产企业参照备案的有关规定,向其产品标签上标注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
 
  相关报道: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婴幼儿配方食品原料等事项备案工作指南》的通知
 
  政策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发布
 
  为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进一步完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以下简称特医食品)注册工作,规范特医食品临床试验过程,保证数据及结果的科学、真实、可靠,保护受试者、消费者的安全和权益,保证产品质量安全,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规范》共8章、55条,包括总则、职责要求、临床试验方案、临床试验实施、数据管理与统计分析、临床试验报告、术语和定义、附则。
 
  修订后的《规范》按照临床试验开展顺序调整了整体框架。从原来的11章、54条调整为8章、55条,保留了总则、职责要求、临床试验方案、数据管理与统计分析、临床试验报告、附则六个章节,增加了临床试验实施、术语和定义两个章节,便于操作执行,同时进一步细化明确各参与方具体职责。
 
  《规范》优化了临床试验方案设计的相关要求。结合临床试验开展实际和产业发展现状,对受试者人数和试验周期不再作具体数量要求,调整为根据不同疾病类型及试验设计,在满足统计学要求的基础上确定“样本量”及“试验周期”。
 
  《规范》强化了受试者权益保护的相关内容。充分借鉴国际通行的指导原则,强调申请人、伦理委员会、研究者、监查员和临床试验机构的主体职责,明确临床试验过程中各主体对受试者诉求、保护受试者权益等质量管理要求,确保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
 
  《规范》突出了特医食品临床使用实际。在临床试验方案和报告等相关章节增加能够突出特医食品配方特点和营养学特征、适用人群特点的内容,注重产品的实际临床应用情况,为产品研发和临床试验质量控制提供更有针对性的参考。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自发布之日(2024年5月11日)起施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6年10月13日发布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试行)》同时废止。
 
  相关报道: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2024年第17号)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解读
 
  政策三: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临床试验现场核查要点及判定原则》
 
  2024年11月11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临床试验现场核查要点及判定原则》(以下简称《核查要点》),进一步规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临床试验核查工作,统一临床试验现场核查标准,提高注册临床试验核查工作质量。
 
  《核查要点》以临床试验过程为主线设置核查项目,覆盖临床试验全过程,设置了临床试验条件与合规性、伦理审查、知情同意、受试者筛选、临床试验方案执行、安全性信息处理与报告、临床试验记录、临床试验数据溯源、试验用样品管理和生物样本的管理等10方面56个核查项目。具体核查内容既关注原始资料与注册申请材料的一致性,也关注影响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评价的重要数据或记录。同时,兼顾影响临床试验质量及可靠性因素,包括临床试验参与各方的资质能力和职责落实、试验过程完整性和可溯源性等。
 
  《核查要点》明确了编造、隐瞒试验数据,瞒报严重不良事件及其严重程度,使用虚假试验用样品等涉及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可溯源性等方面9种“不通过”的情形。《核查要点》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相关报道: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临床试验现场核查要点及判定原则》的公告(总局公告2024年第48号)
 
  政策四: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保健食品原料人参 西洋参 灵芝备案产品技术要求》
 
  2024年4月30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保健食品原料人参 西洋参 灵芝备案产品技术要求》(以下简称《产品技术要求》),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对以人参、西洋参、灵芝为原料的保健食品实施备案管理。
 
  2023年12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人参、西洋参、灵芝》,将人参、西洋参、灵芝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此次发布的《产品技术要求》中规定了三个原料在产品备案时可用的辅料、剂型、工艺等技术要求,明确产品质量安全指标要求如标志性成分、污染物指标等必须符合我国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此次将以人参、西洋参、灵芝为原料的保健食品纳入备案管理,是首次将我国传统中药类原料的保健食品纳入备案管理,故特别强调备案产品应符合传统食用方式、传统食用人群和传统加工工艺。同时要求备案人必须具备自己加工保健食品的能力,落实备案人的主体责任。为能够实现产品质量可控和标准化生产,备案申请人必须具备相应的原料提取等前处理能力,暂不具备生产条件的,不纳入备案管理。在传承传统保健养生文化的同时,保障备案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相关报道: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保健食品原料人参 西洋参 灵芝备案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
 
  政策五:进口保健食品注册备案申请有关领事认证材料简化
 
  2024年4月29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简化进口保健食品注册备案申请有关领事认证材料的公告》,对简化进口保健食品注册备案申请有关领事认证材料作出要求。
 
  《公告》指出,《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已在我国生效实施,进口保健食品注册备案涉及的境外生产厂商资质证明文件、上市销售证明文件、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证明文件、委托书(协议)等,按照以下要求执行:《公约》缔约国出具的上述文件,只需办理该国附加证明书,无需办理该国和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的领事认证,但中国外交部公布的《公约》缔约国名单注释中注明不适用的除外。
 
  相关报道: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简化进口保健食品注册备案申请有关领事认证材料的公告


  政策六: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在产在售“无有效期和无产品技术要求”保健食品集中换证审查要点》
 
  2024年11月1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在产在售“无有效期和无产品技术要求”保健食品集中换证审查要点》(以下简称《换证审查要点》)。
 
  《换证核查要点》旨在集中规范在产在售“双无”产品注册证书,设立注册证书有效期,规范保健功能声称,完善产品标签说明书样稿、产品技术要求和产品档案信息,换发保健食品注册证书,实现保健食品注册与生产许可、监督管理衔接,落实落细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和属地监管部门监管责任。
 
  《换证核查要点》的发布意味着“双无”产品换证的正式开始,其详细规定了“双无”产品换证的流程及变更申请资料要求,对相关企业具有明确的指示作用,有利于整个行业的规范及可持续发展。
 
  换证范围
 
  过渡期内,对于在产在售的“双无”国产产品,注册人按照要求提出换证申请;对于在产在售“双无”进口产品,相关材料符合本审查要点规定的,注册人按照要求直接提出换证申请,审评机构根据换证审查需要,可以组织开展境外现场核查。
 
  换证程序

 
  (一)注册人按照本审查要点规定准备换证材料,按照变更注册程序向市场监管总局申请换证,变更注册类别为“双无”换证。
 
  (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产品实际生产的技术要求和监管情况,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提出产品换证意见,报送市场监管总局,并抄送注册人。
 
  (三)审评机构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标准及有关规定开展换证审评,并将审评结论报送市场监管总局审批。符合要求的,换发新的注册证书,注册号更新为“国食健注 G/J 年代号+序号”(其中“年代号+序号”不变),证书备注栏标注原产品名称、原产品注册号及“原注册证书换证后失效”。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批准换证申请。注册人可依据规定要求重新提出换证申请。换发的注册证书或不予注册决定书,同时抄送注册人所在地和核发生产许可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四)过渡期内,准予注册的,保健食品注册人和生产企业应当自决定之日起 6 个月内,严格按照新注册证书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此前生产的产品允许销售至保质期结束。转备案的,按照备案产品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相关报道: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在产在售?无有效期和无产品技术要求?保健食品集中换证审查要点》的公告


  八、餐饮行业监管政策汇总
 
  2024年,发布一系列餐饮行业监管政策。
 
  政策一:商务部等9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餐饮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2024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商务部等9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餐饮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推动提升餐饮服务品质,传承发展中华优秀餐饮文化,进一步释放餐饮消费潜力,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
 
  《指导意见》从提升餐饮服务品质、创新餐饮消费场景、增强餐饮业发展动能、弘扬优秀餐饮文化、促进绿色发展、优化餐饮业营商环境、加强组织保障等七个方面,提出22项具体政策措施,将进一步强化质量安全监管,完善餐饮业标准体系,支持餐饮从业人员培训,创新夜间餐饮、休闲餐饮、文旅主题餐饮等消费场景,支持发展社区餐饮、老年助餐、地方特色餐饮、乡村休闲餐饮,培育一批知名餐饮品牌、美食集聚区、小吃产业集群、餐饮促消费平台,加快餐饮数字化赋能,扩大中餐国际交流合作,推动餐饮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下一步,商务部将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促进餐饮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机制,抓好文件落实和政策落地,进一步发挥餐饮业对扩大消费、稳定就业、保障民生、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的重要作用,助力构建新发展格局。
 
  相关报道:商务部等9部门关于促进餐饮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商服贸发[2024]46号)
 
  政策二:《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单位复用餐饮具清洗消毒工作指引》发布
 
  11月22日,市场监管总局联合教育部发布《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单位复用餐饮具清洗消毒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指导各地建立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单位复用餐饮具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复用餐饮具清洗消毒操作,确保复用餐饮具清洁卫生,保障广大师生饮食安全。
 
  《工作指引》指出,复用餐饮具清洗消毒区应设置在独立的洗消间或隔断场所,卫生条件满足相应国家标准要求,设备设施数量、规格与供餐人数、消毒方式相匹配。
 
  《工作指引》要求,加强从业人员管理,确保与餐饮具直接接触的从业人员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参加培训并考核合格,规范衣服口罩管理和手部清洗消毒。复用餐饮具和洗涤剂、消毒剂的采购都要严格履行进货查验程序,确保产品质量符合要求。
 
  《工作指引》强调,鼓励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单位采用物理消毒方式进行复用餐饮具消毒,合理控制洗涤剂用量和消毒温度、时间,规范餐饮具保洁和使用。使用自动设备清洗消毒时,应定期进行设备清洗维护并开展消毒效果验证。
 
  《工作指引》指出,鼓励学校每月开展餐饮具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残留快速检测、微生物快速检测,建议每学期开学送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根据检验结果,完善洗消流程。
 
  相关报道: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单位复用餐饮具清洗消毒工作指引》的通知
 
  政策三:市场监管总局印发《防范外卖餐饮浪费规范营销行为指引》
 
  2024年12月5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防范外卖餐饮浪费规范营销行为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进一步规范外卖商家营销行为,落实网络餐饮平台主体责任,防范外卖餐饮浪费,营造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社会风尚。
 
  《指引》结合网络餐饮行业特点,紧紧围绕防范外卖餐饮浪费的重点、痛点、难点问题,从规范外卖餐饮行业的营销行为入手,将反食品浪费举措落实到业务全流程的各环节。作为引导外卖餐饮行业落实反食品浪费责任的重要举措,《指引》体现以下特点:
 
  一是规范外卖商家营销行为。《指引》对外卖可能引发餐饮浪费的营销行为予以引导,明确相关环节防范餐饮浪费的具体要求。鼓励外卖商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减少原料、成品浪费,提升餐饮供给质量,合理设置起送价格,优化满减优惠机制,明确不得制作、发布、传播宣扬量大多吃、暴饮暴食等浪费食品的直播或者音视频信息,进一步引导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二是发挥网络餐饮平台引领带动作用。《指引》引导网络餐饮平台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优化餐品信息展示方式,完善满减凑单机制,加强对平台内经营者发布的广告内容的监测、排查,建立健全外卖餐饮浪费评价评估机制,推动反食品浪费源头治理。
 
  三是凝聚多方力量推动社会共治。《指引》鼓励餐饮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发挥自律作用,引导外卖商家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自觉开展反食品浪费活动。支持消费者协会等社会组织,对网络餐饮平台和外卖商家防范外卖餐饮浪费情况进行社会监督,推动构建多方参与的防范外卖餐饮浪费共治格局。
 
  四是加大反食品浪费宣传倡导。《指引》鼓励网络餐饮平台、行业协会、餐饮品牌加强合作,宣传、普及防止食品浪费知识。鼓励外卖商家将珍惜粮食、反对浪费纳入服务人员职业培训内容,加强员工反食品浪费培训,切实增强从业者反食品浪费意识。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指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加大工作力度,在充分尊重平台经济特点和经营主体自主经营权的基础上,建立健全防范外卖餐饮浪费长效机制,引导网络餐饮平台、外卖商家主动落实反食品浪费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营销行为,促进网络餐饮行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相关报道: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防范外卖餐饮浪费规范营销行为指引》的通知
 
  政策四:五部门强化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承包经营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2024年8月8日,市场监管总局、教育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管局联合印发《关于强化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承包经营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加强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承包经营食品安全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不断提高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水平。
 
  《通知》要求,要推动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督促承包经营企业落实落细主体责任,强化行业管理责任,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强化应急处置,严格责任追究等。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及时互通信息,形成齐抓共管合力,共同维护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
 
  《通知》明确,集中用餐单位对本单位食品安全负总责,承包经营企业对其承包经营食堂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各地行业主管部门应强化行业管理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强化监管责任,加强要点检查,实施联合惩戒和信用管理。
 
  《通知》强调,承包经营企业在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所在地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高校申请集中用餐单位食堂许可的,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教育管理层级对应关系等确定许可和审查权限。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不得承包集中用餐单位食堂。
 
  相关报道:市场监管总局 教育部 民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管局关于强化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承包经营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九、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指南》《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大纲》
 
  2024年1月30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告,为落实《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60号),规范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指南》《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大纲》,已经2024年1月8日市场监管总局第2次局务会议通过,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适用范围为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实施监督抽考。企业内部培训考核可参考使用。
 
  考核对象为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各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以及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的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事权划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监督抽考工作。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抽考工作,负责对省级许可的企业进行监督抽考。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抽考工作,负责对市级许可的企业进行监督抽考。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县级许可的企业进行监督抽考。
 
  监督抽考内容为食品安全管理基础知识和食品安全管理基本能力,主要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食品安全标准知识;食品安全专业技术知识;依据岗位职责建立和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风险防控措施的能力;其他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能力。
 
  考核大纲分公共部分、专业部分。公共部分是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通用考核要求。专业部分是对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分类考核要求。
 
  监督抽考不合格处置:组织监督抽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监督抽考不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在考核结果公布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补考。
 
  相关报道: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指南》《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大纲》的公告 
 
  十、两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举报实施奖励
 
  2024年9月1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举报实施奖励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所称“内部举报人”包括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统称“企业”)的内部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内部人员,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相关知情人,是指在一年内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与企业存在业务联系以及企业临时聘用的人员等。
 
  内部举报人可以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接收举报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向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企业食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内部举报人举报后,应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有关规定,及时开展调查核实,并告知内部举报人是否立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案件调查工作需要,征得内部举报人同意后,邀请其协助调查。
 
  《公告》明确,经查证属实,负责调查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最终处理决定后,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内部举报人应当予以奖励。奖励资金来源、奖励条件、奖励标准和奖励程序等按照《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国市监稽规〔2021〕4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执行。除物质奖励外,在征得内部举报人同意的前提下,可实施通报表扬、发放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等精神奖励。同一内部举报人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不予重复奖励。
 
  内部举报人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食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线索,属于违法行为隐蔽性强、危害程度大、社会影响广的,或避免重大食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发生、消除重大食品质量安全隐患、协助查处重大食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案件的,负责调查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征得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意的情况下,可适当提高奖励标准。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上限按《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公告》指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优化、简化奖励资金审核发放流程,减少获取内部举报人不必要的个人信息。内部举报人应当配合提供真实身份证件、有效联系方式、与企业存在雇佣关系证明材料等必要的个人信息。内部举报人对奖励发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可以酌情考虑。
 
  《公告》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办法》有关规定加强对内部举报人个人信息的保护。未经内部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其身份信息、举报内容和举报奖励等相关情况。
 
  此外,《公告》同时明确,企业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内部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出现以上行为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报道:市场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举报实施奖励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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