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食品经营者:
为进一步保障食品安全,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防范化解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维护我市食品安全良好秩序。现就严禁销售过期食品进行如下告诫提醒:
一、严禁销售过期食品。销售过期食品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食品经营者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二、加强食品管理。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显著标示或者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
三、落实主体责任。各食品经营主体要切实履行好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遵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坚决杜绝销售过期食品行为,为人民群众营造安全放心的食品安全环境。
下一步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以问题为导向,严厉查处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等恶意违法行为,稳定节日市场食品安全稳定。
日期:2025-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