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部分消费者可能认为缺斤少两会在农贸市场、批发市场等需要散装称重计价的环节出现,其实定量包装商品也可能出现缺斤少两的现象。消费者倘若发现商品存在缺斤少两等问题,要及时留存证据,摒弃“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怕麻烦”等心理,勇于且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积极向电商平台和监管部门进行投诉与举报,全力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我局对某粮油经营部经营的一级大豆油进行抽样,并委托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验。
经检验,根据涉案大豆油油桶身上标注“净含量20L”、“执行标准GB/T 1535”,即标注20L的净含量,净含量应大于等于19.8L,但检验实测值为17.532L,净含量项目不符合JJF 1070-2005《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标准要求。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异议审核或复检申请,视为对检测结论无异议。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作了询问调查。当事人对承办人员提取的证据材料进行了确认,对检验报告结论没有异议,对经营净含量抽检不合格的定量包装商品的违法事实予以承认。
当事人从事食用农产品销售活动,其经营的100桶净含量标称20L的定量包装一级大豆油经抽样检验,净含量项目不符合JJF 1070-2005《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标准要求。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应当准确反映其标注净含量,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不得大于本办法附件3规定的允许短缺量。”以及第九条第一款“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的规定,属销售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大于规定的允许短缺量的定量包装商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案中,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提供了进货票据、说明进货来源,对当事人销售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大于规定的允许短缺量的定量包装商品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0000元。
广大消费者
在购买商品时,请选择正规渠道。可先查看商户所使用的电子计价秤是否粘贴了处于检定周期内的计量检定标志,注意电子计价秤是否放置在平整的水平台面上,注意称重前电子计价秤的重量显示值是否回零。“货比三家”同样适用于网络购物领域,消费者应尽可能选择拥有良好评价和信誉的商家进行购物。在消费过程中,请向商家索要发票、收据等消费凭证,并妥善保存证据。消费者如遇商户缺斤短两的情况,请及时拨打12315热线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日期:2025-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