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倡导商品适度包装和绿色消费,有效遏制商品过度包装现象,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以保障民生为导向,聚焦销售环节和重点生产经营企业,加强商品过度包装违法行为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过度包装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利益,现公布第十八批典型案例:
一、喀什市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茶叶过度包装案
2025年1月6日,喀什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喀什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开展春节前商品过度包装专项检查,经合规性测算,执法人员发现该商贸公司销售的“金骏眉”茶叶礼盒(净含量150g,包装盒规格为355mm×210mm×700mm)包装空隙率达37.7%,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喀什地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下架不符合规定的茶叶礼盒。目前,涉事经营主体已主动下架相关产品。
二、伊州区某商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茶叶过度包装案
2025年1月7日,哈密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哈密市伊州区某商行开展春节前商品过度包装专项检查,经合规性测算,执法人员发现该商行销售的“西湖龙井”茶叶礼盒由外至内包装有4层,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哈密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下架不符合规定的茶叶礼盒。目前,涉事经营主体已主动下架相关产品。
三、昌吉市某商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茶叶过度包装案
2025年1月7日,昌吉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昌吉市某商行开展春节前商品过度包装专项检查,经合规性测算,执法人员发现该商行销售的“金骏眉”茶叶礼盒(净含量:300克,包装规格为450mm×300mm×155mm)包装空隙率达81.36%、“黄金芽”茶叶礼盒(净含量:300克,包装规格为380mm×275mm×85mm)包装空隙率达56.09%,以上两种产品包装空隙率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昌吉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下架不符合规定的茶叶礼盒。目前,涉事经营主体已主动下架相关产品。
四、托克逊县某超市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茶叶过度包装案
2025年1月7日,托克逊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托克逊县某超市开展春节前商品过度包装专项检查,经合规性测算,执法人员发现该超市销售的“正山小种”茶叶礼盒由外至内包装有5层,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托克逊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下架不符合规定的茶叶礼盒。目前,涉事经营主体已主动下架相关产品。
五、喀什市某烟酒商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茶叶过度包装案
2025年1月6日,喀什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喀什市某烟酒商行开展春节前商品过度包装专项检查,经合规性测算,执法人员发现该烟酒商行销售的“新会陈皮(代用茶)”茶叶礼盒(净含量250g,包装盒规格为353mm×243mm×164mm)包装空隙率达86.1%,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喀什地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下架不符合规定的茶叶礼盒。目前,涉事经营主体已主动下架相关产品。
六、伊州区某茶庄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茶叶过度包装案
2025年1月7日,哈密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伊州区某茶庄开展春节前商品过度包装专项检查,经合规性测算,执法人员发现该茶庄销售的“老白茶”茶叶礼盒由外至内包装有4层,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哈密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下架不符合规定的茶叶礼盒。目前,涉事经营主体已主动下架相关产品。
七、奎屯市某茶庄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茶叶过度包装案
2024年10月30日,奎屯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奎屯市某茶庄开展商品过度包装专项检查,经合规性测算,执法人员发现该茶庄销售的“自然山物·古树”红茶礼盒(净含量200g,包装盒规格为360mm×220mm×120mm)包装空隙率达72.64%,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奎屯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下架不符合规定的茶叶礼盒。目前,涉事经营主体已主动下架相关产品。
八、和硕县某超市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茶叶过度包装案
2024年10月21日,和硕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和硕县某超市开展商品过度包装专项检查,经合规性测算,执法人员发现该超市销售的“白茶3号”茶叶礼盒由外至内包装有5层,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和硕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下架不符合规定的茶叶礼盒。目前,涉事经营主体已主动下架相关产品。
九、奎屯市某茶叶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茶叶过度包装案
2024年10月30日,奎屯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奎屯市某茶叶店开展商品过度包装专项检查,经合规性测算,执法人员发现该茶叶店销售的“福满天下”茶叶礼盒(净含量200g,包装盒规格为410mm×300mm×84mm)包装空隙率达74.84%、“福鼎白茶”茶叶礼盒(净含量200g,包装盒规格为300mm×290mm×195mm)包装空隙率达61.69%,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奎屯市市场监管局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下架不符合规定的茶叶礼盒。目前,涉事经营主体已主动下架相关产品。
十、轮台县某商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茶叶过度包装案
2024年10月12日,轮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轮台县某商行开展商品过度包装专项检查,经合规性测算,执法人员发现该商行销售的“黄金芽”茶叶礼盒由外至内包装有5层,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轮台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下架不符合规定的茶叶礼盒。目前,涉事经营主体已主动下架相关产品。
日期:2025-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