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食品销售单位:
春节期间是食品消费的高峰期,为进一步规范食品销售单位食品经营行为,保障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就进一步规范流通环节食品销售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
严把食品采购进货关
食品经营单位应加强供货商资质审核,切实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等制度(注: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对无法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食用农产品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结果合格的,方可允许进入市场销售。);按规定应进行检疫、检验的肉类,应确保“两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齐全;进口食品(含进口食用农产品)应留存《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文件,产品包装需具有中文标签标识。
二
严把食品销售过程控制关
要确保冷藏冷冻等设施设备运行良好,按食品贮存条件开启运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并做好检查记录;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采取防蝇防尘遮盖、设置隔离设施、提供专用取用工具等保证食品安全的措施,做到正确使用;食品贮存、销售场所应环境整洁,防虫、防鼠、防霉、防污染措施应落实到位;在售食品标签标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要求,销售散装食品应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三
严把食品安全质量关
不得经营腐败变质、假冒伪劣、“三无”、“山寨”及超过保质期食品,不得经营未按规定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以及来源不明的进口食品。
特别提示
各食品经营者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开展自查整改工作,认真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履行进货查验、索票索证、追溯管理、检验检测、温度控制、个人健康管理、不合格产品召回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做好销售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日期:2025-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