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供酒
是指在酒类商品的标签、说明书、包装、广告、宣传物品上印刷或宣称“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和军队(含拼音及其缩写、英文缩写、汉字谐音等)的酒类商品。目前,市面上流通的“特供酒”大多是以低档白酒灌装、勾兑生产的假酒,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为进一步规范酒类市场生产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梧州市市场监管局深入开展“特供酒”清源打链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制售“特供酒”违法违规行为,查办了一批“特供酒”案件。现将2起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1
梧州市龙圩区某贸易商行经营标签含有
虚假内容的白酒案
2024年5月23日,梧州市龙圩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销售柜中发现1瓶部队特供酒(生产企业:茅台雄风酒业公司专供,规格:500ml;外包装标示有“部队特供酒”字样和含有“八一”的五角星元素的军徽图案)。经查,当事人未能提供该酒外包装“部队特供酒”字样和“八一”的五角星元素的军徽图案有关的证明材料。当事人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白酒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梧州市龙圩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2
蒙山县某烟酒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
白酒案
2024年9月5日,蒙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3瓶赖茅酒(生产厂家:贵州回归赖酒有限公司,厂址:贵州省仁怀县茅台镇;酒精度:53%vol;净含量:1000ml;外包装未发现生产日期;条形码:6905804000239;中国专利号:86102779.5;外包装标示有“庆香港回归特制”字样)。经查,当事人未能提供该酒外包装“庆香港回归特制”字样有关的证明材料。当事人销售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酒类行为,且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等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蒙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消费提示
岁末年初,春节临近,酒类市场迎来销售旺季。广大消费者应通过正规商超、专卖店、销售店或电商平台购买酒类产品,避免购买来源不明或“三无”产品的酒。应理性消费,不要迷信所谓的“特供”“专供”“内供”酒品,谨防上当受骗。如遇此类消费纠纷,请及时拨打12345或12315投诉举报热线进行维权,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日期:2025-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