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17日,延庆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北京市食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显示某餐饮店采购的玉米面赤霉烯酮项目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延庆区市场监管理局于2024年10月24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餐饮店当事人从延庆某粮店购进,并提供了涉案产品供货商资质、购进凭证及涉案产品检验报告。
二、法律分析
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提供了供货商资质证件、产地证明、购货票据及农药残留检测报告单等资料。鉴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决定对其免予行政处罚。
三、案件启示
本案是延庆区市场监管局在食品安全领域推行服务型执法的具体案例。在本案中,当事人履行了法定义务,执法部门也进行了溯源,既对案件实现了闭环管理,同时也对当事人知法守法的意识进行了肯定。延庆区市场监管局通过对当事人进行引导和教育,增强了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自我监管能力,有利于建立良好的监管与被监管关系,实现行政处罚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第五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日期:2025-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