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农业农村部等部门发布了一系列食品行业监管政策,食品伙伴网整理汇总如下:
1、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基础读本和配套题库
2024年12月26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发布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基础读本和配套题库的通知。
为落实《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60号),规范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于2024年1月发布了《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指南》《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大纲》。
为进一步提高监督抽查考核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推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加强对其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市场监管总局组织编写了配套教材及考核题库(2024版),包括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基础读本(公共篇、食品生产篇、食品销售篇、餐饮服务篇、特殊食品篇)和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题库(公共部分、食品生产部分、食品销售部分、餐饮服务部分、特殊食品部分)。
现予以发布,可以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网址:https://www.samr.gov.cn/zw/zjwj/index.html)自行下载,参考使用。
相关报道: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发布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基础读本和配套题库的通知
2、金花茶培养物等11种“三新食品”通过审查
2024年12月13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关于金花茶培养物等11种“三新食品”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审评机构组织专家对金花茶培养物申请作为新食品原料,葡糖淀粉酶等8种物质申请作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1,3,5-三甲基-2,4,6-三(3,5-二叔丁基-4-羟苄)苯等2种物质申请作为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安全性评估材料进行审查并通过。
“三新食品”具体如下:新食品原料1种,为金花茶;食品添加剂新品种8种,分别为葡糖淀粉酶、丝氨酸蛋白酶、脂肪酶、4-羟基-2,5-二甲基-3(2H)呋喃酮、2'-岩藻糖基乳糖、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又名甜蜜素)、甜菊糖苷、(6S)-5-甲基四氢叶酸,氨基葡萄糖盐;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2种,分别为1,3,5-三甲基-2,4,6-三(3,5-二叔丁基-4-羟苄)苯、聚-3-羟基丁酸-3-羟基己酸酯。
相关报道:
关于金花茶培养物等11种“三新食品”的公告(2024年 第6号)
解读《关于金花茶培养物等11种“三新食品”的公告》(2024年 第6号)
3、《蛋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24年12月11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征求《蛋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指导蛋制品生产许可工作,加强蛋制品质量安全监管,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蛋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5年1月11日。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修改名称。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将细则名称由《蛋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修改为《蛋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二)调整结构。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要求,将《细则(征求意见稿)》框架结构调整为:总则、生产场所、设备设施、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人员管理、管理制度、试制产品检验、附则等8个章节。调整后的结构与《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所附的评分记录表逐章对应,层次更加清晰,内容更加完整,许可审查条件更加严谨。
(三)调整许可范围。本次《细则(征求意见稿)》将液蛋制品纳入生产许可审查范围,在再制蛋举例中增加了卤蛋、茶香蛋(茶蛋)、水煮蛋、醋蛋、溏心蛋、熏(烤)蛋等品种明细,在热凝固蛋制品举例中增加了蛋羹、蛋豆腐、蛋布丁等品种明细。调整后的许可范围包括再制蛋、干蛋制品、液蛋制品、冰蛋制品、热凝固蛋制品和其他蛋制品,基本覆盖我国市场上常见蛋制品品种,更贴合蛋制品行业发展实际。
(四)明确生产场所的要求。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蛋与蛋制品生产卫生规范》(GB 21710)等相关规定,细化了生产作业区划分要求。
(五)细化设备设施的要求。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蛋与蛋制品生产卫生规范》(GB 21710)等相关规定,细化了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的要求,增加了常规检验项目和常用检验设备举例。
(六)修订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的要求。列举不同申证单元工艺流程,对应工艺流程列举生产设备设施。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蛋与蛋制品生产卫生规范》(GB 21710)等相关标准规定,明确不同蛋制品加工工艺关键控制环节要求。
(七)修订人员管理的要求。根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加工人员的管理要求等。
(八)修订管理制度的要求。针对《细则(2006版)》对管理制度要求不突出的问题,根据《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蛋与蛋制品生产卫生规范》(GB 21710)及其他规定,《细则(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求企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提出具体要求,包括:采购管理及进货查验记录管理制度、生产过程控制制度、检验管理及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包括自行检验、委托检验、产品留样等要求)、运输和交付管理制度(包括运输器具、运输过程控制等要求)、食品安全追溯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不合格品管理及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制度、仓储管理制度(包括原料、包装材料仓库、成品仓库管理要求)、废弃物存放和清除制度、设备校准管理制度、加工过程中微生物监控计划、食品安全防护制度等。修订后的制度条款更加清晰明确,便于企业理解把握,也有利于监管人员提高许可审查工作效率。
相关报道: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征求《蛋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4、市场监管总局印发《防范外卖餐饮浪费规范营销行为指引》
2024年12月5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防范外卖餐饮浪费规范营销行为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进一步规范外卖商家营销行为,落实网络餐饮平台主体责任,防范外卖餐饮浪费,营造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社会风尚。
《指引》结合网络餐饮行业特点,紧紧围绕防范外卖餐饮浪费的重点、痛点、难点问题,从规范外卖餐饮行业的营销行为入手,将反食品浪费举措落实到业务全流程的各环节。作为引导外卖餐饮行业落实反食品浪费责任的重要举措,《指引》体现以下特点:
一是规范外卖商家营销行为。《指引》对外卖可能引发餐饮浪费的营销行为予以引导,明确相关环节防范餐饮浪费的具体要求。鼓励外卖商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减少原料、成品浪费,提升餐饮供给质量,合理设置起送价格,优化满减优惠机制,明确不得制作、发布、传播宣扬量大多吃、暴饮暴食等浪费食品的直播或者音视频信息,进一步引导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二是发挥网络餐饮平台引领带动作用。《指引》引导网络餐饮平台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优化餐品信息展示方式,完善满减凑单机制,加强对平台内经营者发布的广告内容的监测、排查,建立健全外卖餐饮浪费评价评估机制,推动反食品浪费源头治理。
三是凝聚多方力量推动社会共治。《指引》鼓励餐饮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发挥自律作用,引导外卖商家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自觉开展反食品浪费活动。支持消费者协会等社会组织,对网络餐饮平台和外卖商家防范外卖餐饮浪费情况进行社会监督,推动构建多方参与的防范外卖餐饮浪费共治格局。
四是加大反食品浪费宣传倡导。《指引》鼓励网络餐饮平台、行业协会、餐饮品牌加强合作,宣传、普及防止食品浪费知识。鼓励外卖商家将珍惜粮食、反对浪费纳入服务人员职业培训内容,加强员工反食品浪费培训,切实增强从业者反食品浪费意识。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指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加大工作力度,在充分尊重平台经济特点和经营主体自主经营权的基础上,建立健全防范外卖餐饮浪费长效机制,引导网络餐饮平台、外卖商家主动落实反食品浪费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营销行为,促进网络餐饮行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相关报道: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防范外卖餐饮浪费规范营销行为指引》的通知
5、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查办通用指南》和《食品安全执法办案指南(一)》
为切实有效提升基层执法效能,市场监管总局启动“1+N”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查办指南体系建设(即1个案件查办通用指南+N个办案指南),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近日首批制定发布了《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查办通用指南》和《食品安全执法办案指南(一)》(以下简称两个《指南》)。
《通用指南》对食品安全案件办理程序、规范和技巧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办案指南(一)》对“标签、说明书瑕疵”等6种基层常见轻微违法行为的特点、调查内容及技巧、案件定性及处罚等内容进行详细解读。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类似案件时,可以随时查询参考,提升执法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水平,实现“类案同罚”“过罚相当”的目标。基层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可以引述两个《指南》的内容进行说理,加强对经营主体的教育引导,更好地统筹执法力度和温度。
市场监管总局将以发布两个《指南》为契机,“手把手”为基层提供执法指导,推动实现全国市场监管食品安全领域执法标准、执法程序、执法尺度“三个统一”。持续推动后续执法指南的制定出台,完善“1+N”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查办指南体系,切实加强对食品安全执法的指导,有效解决“类案不同罚”“过罚不当”等问题,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行为,激发经营主体活力,更好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相关报道: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查办通用指南》和《食品安全执法办案指南(一)》
6、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食品中动物源性成分定性检测》等13项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和2项修改单
2024年12月25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市场监管总局批准发布《食品中动物源性成分定性检测》等13项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和2项修改单。
名称和编号如下:
食品中动物源性成分定性检测(BJS 202401)
食品中别嘌醇、苯溴马隆、非布司他等化合物的测定(BJS 202402)
畜禽类食品中松香酸、脱氢松香酸的测定(BJS 202403)
饮料酒、饮料、茶叶及代用茶中对乙酰氨基酚等60种化合物的测定(BJS 202404)
食品中西地那非、他达拉非等化合物的测定(BJS 202405)
调味品和肉制品中新品红、曙红和猩红的测定(BJS 202406)
食品中富马酸二甲酯的测定(BJS 202407)
食品中曲美他嗪、氯米芬和美度铵3种代谢调节剂的测定(BJS 202408)
食品中托拉塞米等19种利尿剂的测定(BJS 202409)
粉丝中植物源性成分的测定(BJS 202410)
谷物碾磨粉及制品、淀粉及制品中植物源性成分定性检测(BJS 202411)
芝麻酱中植物源性成分的测定(BJS 202412)
食品中大麻酚、大麻二酚、四氢大麻酚的测定(BJS 202413)
《水产品及水中丁香酚类化合物的测定》第1号修改单
《食品中辛基酚等5种酚类物质的测定》第1号修改单
相关报道: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食品中动物源性成分定性检测》等13项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和2项修改单的公告(2024年 第51号)
7、《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规定》公布 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2024年12月13 日,农业农村部发布2024年第2号农业农村部令,公布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规定》,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规定》共18条,主要包括四方面的内容。
一是明确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的职责分工。根据《规定》,农业农村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工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具体工作。
二是规范审查条件、程序和材料要求。对照《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的条件,《规定》逐项细化了具体材料要求,包括生产用水水质检验报告、屠宰间和急宰间工艺平面图及工艺说明、相关设施设备和运载工具清单、技术人员花名册及健康证明等;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审查情况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意见作出许可决定。
三是建立歇业、停业和复产报告制度。为掌握定点屠宰厂(场)生产状况,统筹做好区域内生猪产品供应,《规定》要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歇业、停业的,应当提前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因客观原因难以提前报告的,不得晚于歇业、停业次日报告;歇业、停业超过六个月的,在复产前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
四是强化监督管理。《规定》明确,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的,依法予以处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迁址新建、原址重建未重新申请定点屠宰证书的,适用《条例》关于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处罚措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歇业、停业超过六个月的,在复产前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相关报道:《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规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 2024年 第2号)
农业农村部法规司、畜牧兽医局负责人解读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规定》
8、农业农村部印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第六版)》
2024年12月20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印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第六版)》的通知。
为更加科学精准处置非洲猪瘟疫情,强化常态化防控,根据近年防控实践和当前防控形势需要,农业农村部组织制定了《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第六版)》。《非洲猪瘟疫 情应急实施方案(第五版)》同时废止。
相关报道: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第六版)》的通知(农牧发[2024]17号)
9、市场监管总局印发《横向经营者集中审查指引》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推动完善公平竞争制度机制,积极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进一步规范横向经营者集中审查,增强经营者集中审查工作透明度,提升经营者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评估经营者集中竞争影响的预期,市场监管总局于2024年12月20日发布了《横向经营者集中审查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据介绍,《指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等制定,采用条文与案例相结合的方式,共12章、87条,包含案例29个。《指引》既立足我国经营者集中审查实践经验,又与国际通行并购审查规则接轨,科学、合理、完整地反映了横向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框架、竞争分析思路和竞争影响评估因素等内容,积极回应了审查实践中经营者反映较多的问题、部分重点复杂问题及并购审查领域新问题。
自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实施以来,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已审查3000多起涉及横向经营者集中的案件,约占总案件量一半,积累了丰富的横向经营者集中审查经验。制定《指引》,有助于健全我国反垄断规则制度、完善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则,为各类经营主体投资并购提供更可预期的制度环境;能够提高我国经营者集中审查工作统一性、规范化和透明度,助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相关报道: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横向经营者集中审查指引》的通知
市场监管总局印发《横向经营者集中审查指引》
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二司相关负责人就《横向经营者集中审查指引》答记者问
10、市场监管总局再次就《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24年12月4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再次公开征求《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体系建设的重要决策部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绿色转型,市场监管总局组织修订《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并形成了《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12月20日。
修订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共7章45条,规定了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体系管理程序,分别按照认证体系、认证实施、认证证书、绿色产品标识、监督管理等环节,规范了管理流程,明确了各监管主体职责,以及各参与主体违反《管理办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一章总则,包括目的与依据、相关定义、适用范围、原则方针、管理机制、信息平台、国际合作等,共7条。明确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的定义、适用范围、原则方针,规定了市场监管总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在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体系工作中的管理机制,由市场监管总局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体系信息平台并组织开展绿色产品认证国际合作。
第二章认证体系,包括分类管理、目录和规则、目录划分、设立原则、属性要求、协调原则、认证机构要求、检测机构要求、认证各方责任、技术委员会等,共10条。明确了目录划分、设立原则、属性要求以及协调原则,对认证机构、检测机构、认证各方、技术委员会提出了要求。
第三章认证实施,包括认证委托、认证受理、样品检测、检测记录要求、现场检查、认证决定、认证记录要求、获证后监督、认证人员管理、信息公开、认证机构风险控制等,共11条。明确了绿色产品认证活动全流程,要求认证机构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对认证人员管理、信息工作做了规定。
第四章认证证书,包括管理部门、内容及格式、有效期、证书处理等,共4条。明确了绿色产品认证证书的管理部门,规定了证书内容及格式、证书有效期,对证书处理做了原则性规定。
第五章绿色产品标识,包括标识样式、标识颜色、标识使用、标识加施、标识管理等,共5条。明确了绿色产品标识样式和标识颜色,对标识使用和标识管理进行了规定。
第六章监督管理,包括市场监管部门职责、有关部门职责、评估机制、举报规定、处罚规定,共5条。明确了市场监管部门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监督职责、绿色产品认证实施效果评估机制,对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的举报以及违法行为的处罚进行了规定。
第七章附则,包括名词解释、解释权和施行时间等,共3条。
相关报道: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再次公开征求《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