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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扬州市民生领域2024 “铁拳”行动第七批典型案例公布

   2024-12-18 扬州市场监管局微信号620
核心提示:今年以来,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和省市场监管局统一部署,扬州市市场监管系统围绕“讲政治、强监管、促发展、保安全”工作主线,聚焦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重点领域,持续开展2024“铁拳”行动,取得阶段性成效。现将全市市场监管系统第七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公布如下。……(世界食品网-www.shijieshipin.com)
今年以来,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和省市场监管局统一部署,扬州市市场监管系统围绕“讲政治、强监管、促发展、保安全”工作主线,聚焦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重点领域,持续开展2024“铁拳”行动,取得阶段性成效。现将全市市场监管系统第七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范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4年6月24日,高邮市市场监管局接到高邮市公安局的相关移送材料,经商标权利人鉴定,当事人销售的“天之蓝”“国缘”等品牌白酒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经查,当事人从上门推销的渠道低价购进上述白酒,现金支付且无购货合同、送货单据、销售台账等材料。上述白酒共251瓶,涉案金额为101040元。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高邮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251瓶,罚款10104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宝应县某调味品批发部无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从事食盐批发案
 
  2024年4月9日,根据群众举报,宝应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宝应县某干货调味品批发部进行检查,在其仓库内发现某品牌加碘腌制海盐4.96吨。经查,当事人无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从事食盐批发,涉案货值金额7539元,当事人违法所得595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盐专营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据《食盐专营办法》的相关规定,宝应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95元,没收加碘腌制海盐4.96吨,处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邗江某餐饮店强制消费案
 
  2024年5月7日,根据群众举报,邗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餐饮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扫码点餐选择人数后,炭火费为必点项,属于强制消费。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2月开始收取炭火费,共向消费者收取1902份的炭火费,价格为6元/桌(份),因存在优惠活动,实际违法所得共计3804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扬州市邗江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804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日期:2024-12-18
 
地区: 江苏 扬州市
标签: 统一 监管
行业: 饮料 方便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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