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消息,12月23日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发布通知,修订部分啤酒产品标识要求。
涉及到的啤酒产品包括:使用非发芽大麦原料生产的啤酒产品,如使用高粱、大米、小麦生产的啤酒或不含酒花的啤酒产品。
修订内容如下:
按照联邦法规汇编第21篇第101.3条规定,在产品标示主要展示面,说明产品类别,如“本啤酒使用高粱制作”或“高粱啤酒”;
按照联邦法规汇编第21篇第101.105条规定,准确标明产品的净含量(在产品标示主要展示面下部标注),在使用英制标注同时,建议使用公制标注;
按照联邦法规汇编第21篇第101.5条规定,标出生产商、罐装商或分销商(如进口商)的名称及地址;
按照联邦法规汇编第21篇第101.4条规定,标出每种配料的名称或通用名称;
按照联邦法规汇编第21篇第101.9(j)条规定,标注营养成分信息;
其他标注内容参阅按照联邦法规汇编第21篇第1.99条和第170-190条规定。
原文链接: <http://www.fda.gov/Food/GuidanceRegulation/GuidancedocumentsRegulatoryInformation/ucm166239.htm?source=govdelivery&utm_medium=email&utm_source=govdelivery>
日期:2014-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