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进一步规范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工作,压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安徽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
一、起草背景
我省以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依据的是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于2015年8月31日公布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17号令),该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2023年6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78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必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安徽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起草过程
(一)认真开展调研。广泛收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资料,进行反复研究梳理;先后赴合肥、蚌埠等地征求基层监管人员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形成《实施办法》(初稿);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借鉴了沪苏浙相关省份好的做法。在分管领导指导下,餐饮服务监管处对《实施办法》(初稿)多次集体讨论研究,形成《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广泛征求意见。《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了市局、省直管县(市)局和省局有关处室、直属单位及部分企业的意见。先后在铜陵、蚌埠、合肥召开了三次专题研讨会。同时,在省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修改意见25条,采纳15条,暂未采纳10条。暂未采纳建议已与建议提出方解释说明。
(三)进行修改完善。坚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根据征求意见情况,餐饮服务监管处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修订完善,形成《实施办法》(送审稿)。
(四)严格审核审议。10月8日,该文件送审稿经省局合法性审查通过。10月18日,省局2024年第2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决定以省局名义印发。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9章64条,包括总则,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许可证管理,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连锁食品经营许可便利化管理,监督检查和管理,附则等内容。重点内容包括:
(一)明确无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情形。销售食用农产品等情形,无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二)简化食品经营许可程序。明确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食品安全规章制度,代之以规章制度目录清单;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的,不需要进行现场核查。
(三)调整细化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及项目。明确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等三类,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食品经营管理等三类,以及应进行相关标注的情形。
(四)明确简单制售相关要求。明确食品经营者从事解冻、简单加热、洗切等食品安全风险较低的简单制售的,可以适当简化设备设施、专门区域等审查内容。
(五)明确需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的情形。调整网络经营、外设仓库两个事项为报告事项,明确应当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管部门报告的相关情形。明确外省食品经营者利用自动设备跨省经营的、跨省从事食品经营管理活动的,应当向我局报告等。
(六)实施连锁食品经营企业许可便利化举措。明确对经评审符合食品经营许可便利化条件的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提供许可便利化举措,其门店在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变更或延续等事项时,免于现场核查等。
解读人:涂登云 联系电话:0551-63356693
2024年12月10日
相关报道: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市监餐饮〔2024〕3号)
日期:2024-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