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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4年“长江禁捕 打非断链”典型案例

   2024-12-02 滁州市场监管微信号340
核心提示:“长江十年禁渔”是一场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的持久战。滁州市市场监管局自开展“长江禁捕 打非断链”专项行动以来,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长江十年禁渔”的各项工作要求,始终坚定不移推进长江十年禁渔工作,在全市范围内严厉打击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渔获物相关违法行为。……(世界食品网-www.shijieshipin.com)
“长江十年禁渔”是一场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的持久战。滁州市市场监管局自开展“长江禁捕 打非断链”专项行动以来,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长江十年禁渔”的各项工作要求,始终坚定不移推进长江十年禁渔工作,在全市范围内严厉打击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渔获物相关违法行为。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一、明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明光市管店镇某大酒店收购、加工、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案
 
  2024年3月26日,明光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长江禁捕专项检查时,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明光市管店镇某大酒店经营场所内的菜单上发现有“野生白鱼”菜品,在操作间冷柜里内发现腌制白鱼1条。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3月22日在管店镇农贸市场流动摊贩处购进上述野生池河翘嘴鲌3条,购进价120元,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进货票据及检疫证明,经加工制作后以70元/条的价格对外销售,共售出2条,获得违法所得14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明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野生池河翘嘴鲌1条和违法所得140元,罚款2100元的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扎实推进“长江禁捕 打非断链”专项执法行动,持续加强专项执法检查,巩固长江禁渔执法成果。一经发现违反“长江十年禁渔”相关政策,市场监管部门将予以快速查处。
 
  二、定远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定远县某餐饮店虚假宣传案
 
  2024年9月13日,定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定远县某餐饮店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发现该店吧台上发现有“某砂锅甲鱼”点菜单,点菜单上有抖音号“hqsm9999”二维码,经现场用手机抖音APP扫码后,在该抖音号视频上发现有“8.2斤的野生老甲鱼”“甲鱼血的功效”“甲鱼血泡酒的功效,甲鱼血即鳖血,鳖血泡酒具有活血通络的功效”等字样的宣传用语。当事人虚假宣传野生甲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定远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全椒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全椒县某餐饮店发布野生鳝段虚假广告案
 
  2024年5月22日,全椒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全椒县某餐饮店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就餐大厅内的墙壁上张贴有点菜单,菜单上有标称为“野生鳝段”菜名字样。经查,当事人未能提供出相关水产品进货台账,其陈述所销售的鳝鱼都是从附近菜市场购进,并非野生黄鳝,只是为招徕生意才宣称是野生黄鳝的,其点菜单是从滁州某影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印制,共花费110元,并提供了相关发票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全椒县市场监管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其作出罚款330元行政处罚。
 
  自长江十年禁渔工作启动以来,全椒县市场监管局切实强化市场销售和餐饮场所监管,不断规范广告宣传,依法严厉查处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及虚假宣传违法行为。
 
  四、明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明光市某水产品销售部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4年1月26日,明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明光市某水产品销售部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门楼悬挂“某水产品销售(经营:海鲜、螃蟹、野生鱼、冻鱼)”字样牌楼,未在现场发现相关野生鱼类信息与货物。经查,当事人店面牌楼于2023年8月份找人制作安装,费用150元,店内销售的水产品是从女山湖镇丰收圩养殖户处购入和自己养殖的,主要经销螃蟹和鱼类,并无“野生鱼”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明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50元的行政处罚。
 
  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宣传行为不但使消费者无法了解商品的真实情况,破坏了市场秩序,还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此类违法行为,维护“长江禁捕 打非断链”专项行动成果。
 
  六、凤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凤阳县红心某酒店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4年10月16日,凤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凤阳县红心某酒店内贴有“野生鱼”宣传字样,执法人员现场查看当事人在售同类鱼具有个体差异较小,体型比较肥壮,体表颜色较深,鳞片较厚等符合养殖鱼的特点。当事人未能提供其经营的水产品为野生的证据。经查,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的水产品主要来自本地的养殖户配送,均属人工养殖。当事人通过广告牌虚假宣传其经营的水产品为“野生鱼”是为了招揽生意吸引顾客,提高销量。当事人已主动拆除宣传海报“野生”字样。另查明,当事人制作广告的广告费用12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凤阳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其作出罚款360元的行政处罚。



日期:2024-12-02
 
地区: 安徽 滁州市
行业: 渔业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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