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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制止餐饮浪费专项执法行动典型案例

   2024-12-02 济宁市场监管微信号689
核心提示:制止餐饮浪费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倡导社会文明、建设节约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济宁市市场监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省局关于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的有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及《山东省反食品浪费规定》开展执法检查,重点查处未主动提示提醒适量点餐、误导诱导过量点餐、设置最低消费等违法行为,切实强化市场主体守法意识和节约理念。现公布一批制止餐饮浪费专项执法行动典型案例。……(世界食品网-www.shijieshipin.com)
制止餐饮浪费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倡导社会文明、建设节约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济宁市市场监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省局关于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的有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及《山东省反食品浪费规定》开展执法检查,重点查处未主动提示提醒适量点餐、误导诱导过量点餐、设置最低消费等违法行为,切实强化市场主体守法意识和节约理念。现公布一批制止餐饮浪费专项执法行动典型案例。


  一、微山县某希望小学食堂未实施防止食品浪费措施案
 
  2024年9月11日,微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微山县某希望小学食堂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引导用餐人员适量点餐、取餐,造成食品浪费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11日,微山县市场监管局对微山县某希望小学食堂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食堂餐厨废弃物桶内剩菜剩饭过多,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引导用餐人员适量点餐、取餐,也未对有浪费行为的,及时予以提醒、纠正。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微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二、微山某碳烤店未按规定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4年9月12日,微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微山某碳烤店在经营活动中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12日,微山县市场监管局在对微山某碳烤店现场检查时,发现在经营场所内在醒目位置没有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也未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微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三、兖州区某小吃店未按规定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4年10月15日,兖州区市场监管局对兖州区某小吃店未按规定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13日,兖州区市场监管局对兖州区某小吃店进行检查,发现该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未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经现场询问服务人员,也未向消费者进行提示说明,并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兖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四、兖州区某老火锅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10月17日,兖州区市场监管局对兖州区某老火锅店未按规定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9日,兖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兖州区某老火锅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未张贴、摆放任何反食品浪费类标识,也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兖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五、邹城市某家常菜馆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案
 
  2024年10月15日,邹城市市场监管局对邹城市某家常菜馆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15日,邹城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该菜馆存在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情形,致使消费者结束就餐后剩余大量菜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邹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其作出处罚。
 
  六、邹城市某中式快餐厅未按规定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4年10月15日,邹城市市场监管局对邹城市某中式快餐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15日,邹城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没有在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服务人员也未对消费者提示说明、未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邹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供稿 | 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



日期:2024-12-02
 
地区: 山东 济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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