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2153号建议的答复
王志强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标注商品包装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建议》收悉。经商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现答复如下:
产品标签是向消费者传递产品信息的载体,做好产品标签管理,是实施科学监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行业健康发展的有效手段。您在建议中提出,当前存在商品生产日期及保质期“不好找、看不清、不易算”等标注不规范现象,导致消费者难以获得有效信息问题,应在国家层面及时更新相关国家标准,统一规范标识位置和字体。我们高度赞同并积极推动。
一、已开展工作
一是依法加大市场监管执法力度。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商品标签标识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产品质量法》作为产品领域一般性法律,其中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此外,《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特殊产品的质量标识也作出了专门规定,对有关违法行为也设定了相应罚则。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对产品标签标识进行监管,对相关违法行为加以处罚,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是完善相关标准。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发布了消费品使用说明系列标准。针对生产日期与保质期的标注,《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1部分:总则》(GB/T 5296.1)第4.9条提出“有安全期限要求或具有有效期的产品,应提供产品的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保质期(有效日期);交付消费者的产品包装表面应同时在显著位置清楚标明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和保质期(有效日期)”的原则性规定,为商品标注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和保质期提出了通用要求。同时,根据不同类别的商品,标注内容和需求差异,分类制定相关标准。如,针对化妆品,制定《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GB 5296.3),对化妆品保质期的标注方式、标注位置等进行了规定。针对药品,制定《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对药品生产日期和有效期的标注内容和形式等进行了详细规定。针对预包装食品,国家卫生健康委牵头制定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对食品日期标示形式、清晰度等进行了规定。
三是倡导企业优化标签标注方式方法。针对消费者反映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不好找、看不清、不易算”等问题,市场监管总局专门印发了《关于鼓励食品企业优化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签标识的公告》,推动食品企业积极采取针对性改进措施,方便消费者清晰辨识。一方面,针对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不好找”问题,鼓励食品企业在预包装食品最小销售包装的主要展示版面显著标注;最小销售包装有多层的,在其最外层包装上标注;采用“见包装物某位置”的形式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其位置应当清晰明显、描述准确、易于查找。另一方面,针对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看不清”,鼓励食品企业使用最小高度不小于3毫米、高度与宽度之比不大于3:1的文字、数字、符号标注;以白底黑字等背景颜色与日期颜色对比明显的形式清晰标注;改进喷码、打印等技术和设备确保标注内容持久清晰。
四是以新技术助推消费体验升级。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开展预包装食品数字标签试点工作,采用数字化方式提升消费者阅读食品标签的体验感和便利度。消费者通过扫描食品包装上的二维码,可以手机查询食品名称、产品特点等,满足公众识标签、知配料、懂营养、合理选购食品的需求。目前,已有多领域龙头企业参与试点,印制数字标签,陆续上市销售。数字标签已纳入正在修订的GB 7718草案,并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标签专业委员会审查,目前正在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公开征求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相关部门印发《关于加快我国包装产业转型发展的指导意见》,持续指导中国包装联合会、包装生产企业加强包装领域技术创新,降低包装耗材,减少印刷面积和颜色种类,在包装上突出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信息标识。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是完善产品标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市场监管总局正在积极推动《产品质量法》修订工作,进一步完善产品质量标识义务,并研究制定《食品标签监督管理办法》,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是继续完善标识标准。市场监管总局将与国家卫生健康委进一步协同完善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标签标识相关管理措施。同时,市场监管总局也将进一步采取措施鼓励企业优化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签标识。
三是进一步推动标识技术创新。国家卫生健康委将继续组织开展预包装食品数字标签试点工作,采用数字化方式提升消费者阅读食品标签的体验感和便利度。
衷心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市场监管总局
2024年6月26日
日期:2024-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