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梅岭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在当事人经营场所门口发现一辆移动餐车,该餐车内放置有一台ACS-30型电子计价秤(浙制00000917;编号:2020xx0x),该电子计价秤可通过人为调节的方式伪造称量数值;执法人员又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一台同样具有伪造称量数值功能的ACS-30A型电子计价秤(产品编号:105975)。上述两台电子计价秤当事人现场均无法提供检定合格证书,也未张贴检定标志。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物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当事人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工作计量器具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核实,当事人于2021年03月10日、2021年03月18日经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分别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餐饮服务。执法人员将两台涉案电子计价秤送计量检定机构进行计量检定,检定结论均为不合格,且存在可改变正常称量数值的特殊模式,其中ACS-30型电子计价秤(浙制00000917;编号:2020xx0x)按“置零”键可进入特殊模式,按“M1”“M2”“M3”“M4”“动态”“计数”等按键可改变称量数值,改变后称量数值最高可达到正常模式的1.3倍,按“储存”键恢复正常模式;ACS-30A型电子计价秤(产品编号:105975)按“3”+“去皮”键可进入特殊模式,按“M1”“M2”“M3”“M4”“防抖”“计数”等按键可改变称量数值,改变后称量数值最高可达到正常模式的1.3倍,按“找钱”键恢复正常模式。两台涉案电子计价秤均为当事人用于贸易结算使用,电子计价秤用于贸易称重结算属于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当事人亦未按照规定对涉案电子计价秤送强制检定。
当事人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晋江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并处以罚款。
市场监管部门提示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日常消费时要注意查看电子秤有无“计量检定合格标志”。在农贸市场消费时,如对商家的称重有疑虑,可以利用市场的公平秤进行复称,如遇商家计量欺骗行为,应做好证据收集,及时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使用作弊称等计量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日期:2024-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