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外卖行业的发展,动动手指,足不出户,各种美味的小吃就能送货上门,塑料快餐盒以其特有的优势成了外卖行业不可或缺的必需品,但部分塑料快餐盒由于质量不合格,长期使用会对人体产生危害。市场监管部门再此提醒广大经营业户在采购塑料快餐盒时要认准QS标识及编号,使用安全系数高的塑料快餐盒,共同守护广大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21日,龙口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快餐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使用的某快餐盒外包装上无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也未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和生产厂家信息,包装箱内无合格证明或检验报告。
当事人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的行为,违反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给予处罚。
以案说法
当事人使用的塑料快餐盒属于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中序号10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类别中的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需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
生产许可证标志由“企业产品生产许可”汉语拼音Qiyechanpin Shengchanxuke的缩写“QS”和“生产许可”中文字样组成。标志主色调为蓝色,字母“Q”与“生产许可”四个中文字样为蓝色,字母“S”为白色。
生产许可证编号采用大写汉语拼音“XK”加十位阿拉伯数字编码组成:XK××-×××-×××××。其中,“XK”代表许可,前两位(××)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证书,可以在编号前加上相应省级行政区域简称。
企业应当在产品或者其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根据产品特点难以标注的裸装产品,可以不予标注。采取委托方式加工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应当在产品或者其包装、说明书上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产品生产许可证的,还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应当查验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法条链接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日期:2024-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