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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宣传周│平阳:2024年食品领域典型案件公布

   2024-11-19 食安平阳微信号453
核心提示:2024年,平阳县食品安全工作坚持“四个最严”要求,紧盯热点难点、强化协作协同、坚持严抓严管,深入实施“铁拳”“亮剑”行动,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严防系统性、区域性、多发性食品安全风险,累计立案查处食品类案件300余起、“处罚到人”4起,切实守护好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公布一批食品领域查处的典型案例。……(世界食品网-www.shijieshipin.com)
2024年,平阳县食品安全工作坚持“四个最严”要求,紧盯热点难点、强化协作协同、坚持严抓严管,深入实施“铁拳”“亮剑”行动,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严防系统性、区域性、多发性食品安全风险,累计立案查处食品类案件300余起、“处罚到人”4起,切实守护好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公布一批食品领域查处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平阳县施某某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被判处有期徒刑
 
  2020年3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施某某在明知上家的销售的糖片纤体素减肥产品是“三无”产品、食用后会出现恶性、头晕、失眠等症状,仍在微信购买自食的同时销售给同事,销售金额合计1990元,从中非法获利735元。经检测检验,上述糖片纤体素减肥产品含有西布曲明成分。2023年11月,经法院审理,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案例二:平阳白某某等人未经定点屠宰生猪被予以刑事处罚
 
  2020年,平阳白某某、洪某某、洪某某、陈某某等四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定点屠宰生猪被有关部门查获。后经法院审理,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最终,四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10个月(缓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3年(缓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3年(缓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案例三:市、县公安部门依据我县抽检线索联合破获一起非法制售假劣奶粉案件
 
  2023年3月8日,平阳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依法对平阳县某奶粉店经营的一款奶粉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省、市两级市场监管局高度重视该案的核查处置工作,指导平阳县局立即对该批次不合格奶粉开展溯源调查,并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部门。根据该线索,2024年1月,温州市公安局食药环知支队联合平阳县公安局在广东省破获一起非法制售假劣奶粉案件。
 
  案例四:平阳县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酥猪蹄菌落总数超标案
 
  2024年5月29日,平阳县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1日生产的香酥猪蹄被检出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平阳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其停业整顿并立即召回所有不合格批次产品,在核查处置中查明是其生产过程杀菌环节不规范导致产品不合格。在后续立案处罚中,鉴于该企业连续三年均有抽检不合格,平阳县市场监管局立足“最严格的处罚”,对该企业从重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510元并罚款86000元。
 
  案例五:平阳县某火锅店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自制饮品案
 
  平阳县某火锅店于2024年6月26日自制的酸梅汁经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检验,甜蜜素项目不合格。经查明,当事人是从拼多多店铺上采购酸梅膏(果味饮料浓浆)原料,该产品配料表内含有安赛蜜,但未标明甜蜜素含量。当事人调试口味后,未按照产品饮用方法中注明的方法制作酸梅汁,导致甜蜜素含量超标。当事人的行为属于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最终,当事人被处以罚款7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4318.3元。
 
  案例六:平阳县某企业无证经营集体用餐食堂案
 
  2024年4月8日,平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平阳县某企业员工食堂开展监督检查,当事人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经查明,当事人的员工食堂于2024年2月19日开始经营,而未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食堂承包给温州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平阳县市场监管局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37673元,并处罚款75346元。同时,对承包商处以没收违法所得47091元,并罚款94182元。
 
  案例七:平阳县某食品店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2024年4月14日,平阳县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平阳县某食品店制作销售的虫草酒添加了冬虫夏草,但未标注任何产品信息”。经核查,当事人已取得“小食杂备案凭证”。根据法律规定,小食杂店禁止经营自酿酒。同时,当事人制作销售的上述虫草酒未宣称具有疾病治疗功能,可判定涉案虫草酒仍属于食品。最终,当事人因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销售无标签自酿酒的违法行为,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8160元并罚款3000元。
 
  案例八:平阳县某酒楼经营用超过保质期食品生产的食品案
 
  2024年1月8日,平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平阳县某酒楼开展监督检查,在当事人厨房台面发现一瓶开封使用的辣鲜露调味料已超过使用期限。经查明,当事人使用上述超过保质期的辣鲜露调味料制作销售生拌黄瓜一份。当事人的行为属于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行为。最终,当事人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8元,并罚款10000元。
 
  案例九:平阳某茶叶有限公司销售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规范案
 
  2024年2月20日,平阳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投诉举报称平阳某茶叶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合格的“紧压白茶饼”。经核查,当事人销售的“紧压白茶饼”的茶饼外包装上印有名称、用料、执行标准、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但未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产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最终,当事人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并罚款5000元。



日期:2024-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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