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11日,台湾地区“食药署”发出FDA食字第1031304163B号函,就奶嘴标示对业者提出如下建议:
1. 为使消费者掌握产品资讯及正确使用奶嘴产品,业者除应依商品标示法第9条于产品如实标示外,建议于产品包装明显处,标明其材质名称及耐热温度;如商品与卫生安全有关、有特殊性质或需特别处理,另应依该法第10条,标示其用途、使用与保存方法及其他应注意事项。
2. 塑胶类材质于高温下结构相对不稳定,故不建议于高温下持续加热。塑胶类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装于使用后或有脏污时,应充分洗净并晾干,即足以达到清洁目的。
3. 有关塑胶类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装,该署编印了“塑胶类食品容(器)具或包装卫生安全与标示100问”手册,可至该署网站下载使用。
日期:2014-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