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党政机关和军队形象,严厉打击制售“特供酒”“内供酒”等违法违规行为,今年4月起,宁德市市场监管系统与全国、全省同步开展“特供酒”清源打链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销售“特供酒”等违法违规行为。现将第一批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
福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福鼎市某餐饮店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白酒案
2024年8月9日,福鼎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专项检查时发现辖区内一餐饮店货架上待售1瓶标称“茅台内供酒,内部专用酒,53%vol,500ml,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品”等信息的白酒,标价180元。当事人无法说明其来源。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白酒依法实施扣押,并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购进上述白酒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及食品合格证明文件,也无法对“内供”作出合理解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福鼎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茅台内供酒”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
福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福安市某食品经营部销售商标侵权白酒案
2024年6月24日,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福安市一食品经营部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当场对该经营部待售的9瓶“茅台内供酒”白酒、2瓶“赖茅”白酒进行扣押。
经查:涉案“茅台内供酒”白酒在被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查获当日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与该公司出厂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相符,非该公司生产产品;“赖茅”白酒经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鉴定属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该经营部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将涉案白酒放在其店铺进行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白酒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
周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周宁县某酒业商行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白酒案
2024年4月22日,周宁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省局工作专班移交线索,对周宁县某酒业商行进行检查,在产品货架上发现2瓶标示“改革开放四十周年纪念”的待售五粮液、规格为800ml/瓶。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白酒依法实施扣押,并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周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标示“改革开放四十周年纪念”五粮液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
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宁德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商标案广告案
2024年5月15日,东侨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宁德市某贸易有限公司经营的白酒瓶体标注有“北戴河暑期纪念酒”等内容,数量:2箱(1箱6瓶)。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白酒依法实施扣押,并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商标为“BDH 北戴河”北戴河暑期纪念酒,商标所有权人为“昌黎地王酿酒有限公司”,经该公司认定,当事人销售的涉案北戴河暑期酒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经营场所内发布的宣传海报引用标语,其引用信息,当事人无法提供材料证明其与北戴河暑期酒存在关联,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东侨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出没收北戴河暑期酒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
屏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屏南县某食杂店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4年4月30日,屏南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核实举报线索中发现某食杂店待销的一款“赖茅”白酒外包装标注有“庆香港回归特制”字样,共6瓶。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白酒依法实施扣押,并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赖茅”商标授权使用以及进货凭证、合同、商标证等相关材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屏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白酒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案件,当事人以“内供酒”“特殊纪念酒”吸引消费者眼球,牟取不当利益,既欺骗误导了消费者,也损害了国家党政机关和军队的形象。上述案件的查处,警示酒类生产经营主体,依法合规经营才是正道。市场监管局提醒消费者,市场上凡是以中央和国家机关、解放军、武警部队、特定标志性建筑物、官方活动等名义流通的“特供”“专供”“内供”等酒类产品均系假酒,属于非法产品,严禁生产、销售,请拒绝购买、饮用,谨防上当受骗。
供稿:食品流通科
日期:2024-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