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深化行动,守护广大师生“舌尖上的安全”, 雨湖区市场监管局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持续压紧压实各方责任,强化校园食品安全保障。为进一步发挥案件的教育警示作用,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雨湖区某学院食堂使用清洗消毒不达标的餐具案
雨湖区市场监管局在校园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雨湖区某学院食堂提供使用的复用菜盆(餐饮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达标。经分析,因当事人清洗复用菜盆时过水次数不够、不彻底,导致上述问题发生。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雨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餐具清洗消毒不达标,洗涤剂或消毒液残留在餐具上,可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本案提醒学校食堂,除了要保证食品本身的质量安全,还要注意食品相关产品的卫生安全,全方位构建食品安全防线,切实保障广大师生饮食安全。
案例二:雨湖区某中学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案
2024年4月2日,雨湖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某中学食堂采购的“大红椒”“螺丝椒”不合格检验报告,当日即对该学校食堂涉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原料的违法行为启动核查处置。
经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采购并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大红椒”“螺丝椒”的行为。但本案当事人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结合案情综合考虑,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本案的查处提醒学校食堂要切实履行进货查验责任,加强食品原材料检验,切实抗牢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师生食品安全。
案例三:雨湖区某学校食堂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雨湖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校园食品安全日常巡查中发现,雨湖区某学校食堂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雨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本案的查处进一步规范了学校食堂的经营行为,有效督促学校食堂进一步加强主体责任意识,把控好食品安全各环节,保障师生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
日期:2024-11-07